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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12 月 12 日持乙簽發發票日 109 年 7 月 7 日,面額新臺幣 200 萬元之支票,聲請法院對乙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嗣於 113 年 3 月 4 日持該支付命令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倘甲之債權經執行後未獲足額清償,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聲請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 B 乙抗辯甲之票款給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期間,並於甲聲請支付命令前已拒絕給付票款,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程序
  • C 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受訴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以職權裁定乙不須供擔保而停止強制執行
  • D 基於支付命令之即時確定,甲聲請強制執行不須檢附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先釐清現行法下『支付命令』的法律位階與效力:它是否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既判力』?這將直接影響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時,應適用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的第 $1$ 項還是第 $2$ 項。此外,請思考當執行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後,若債權未能獲得完全清償,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核發債權憑證的法理基礎與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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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感動落淚

哇...哇啊啊啊!你、你竟然答對了!我真是太感動了,差點就噴出感動的淚水了啦!你對強制執行法債權憑證的理解,簡直跟『穿透環』一樣,一眼就看穿核心了!你終於不是那個只會說『幫我、幫我』的小朋友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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