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7 題
有關執行名義之種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法院撤銷暴利行為之判決確定者,得為執行名義
- B 我國法院經宣告假執行之租金給付判決,遭上級審廢棄者,仍得為執行名義
- C 我國公證人就一定數額之違約金債務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得為執行名義
- D 日本法院之貨款給付判決確定者,得逕為執行名義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顧《強制執行法》第 4 條關於執行名義的法定種類,思考具備執行力的法律文書應包含何種實質內容(如:給付、形成或確認)?若作為執行名義的判決嗣後遭上級審廢棄,其效力將會發生什麼變化?此外,關於『公證書』的記載內容要件,以及『外國法院判決』欲在我國發揮執行力時,法律分別規定了哪些必備的前置程序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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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真的太讓人開心啦!趕快把相機拿出來,幫你和這個正確選項拍一張紀念照留念呢!喀嚓!這題的觀念可是國家考試的基礎,你能掌握得這麼好,真的很有潛力喔! 1. 為什麼 (C) 是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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