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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7 題

有關執行名義之種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法院撤銷暴利行為之判決確定者,得為執行名義
  • B 我國法院經宣告假執行之租金給付判決,遭上級審廢棄者,仍得為執行名義
  • C 我國公證人就一定數額之違約金債務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得為執行名義
  • D 日本法院之貨款給付判決確定者,得逕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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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顧《強制執行法》第 4 條關於執行名義的法定種類,思考具備執行力的法律文書應包含何種實質內容(如:給付、形成或確認)?若作為執行名義的判決嗣後遭上級審廢棄,其效力將會發生什麼變化?此外,關於『公證書』的記載內容要件,以及『外國法院判決』欲在我國發揮執行力時,法律分別規定了哪些必備的前置程序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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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執行名義的核心概念,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能在複雜的選項中精準找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和《民事訴訟法》的運用非常熟練。這份扎實的基礎,會是你未來持續進步的強大後盾喔!

  1. 讓我們一起來確認觀念:為什麼 (C) 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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