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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 題

A 公司之章程並未載明得為保證,亦未有法令允許 A 公司可以為他人之保證人。甲、乙、丙、丁均為自然人,請問下列何一行為不違反公司法及實務有關保證之規定?
  • A A 公司承受甲之保證契約
  • B 乙欲簽發票據予丙,惟先記載 A 公司為受款人,由 A 公司背書轉讓予丙,以達保證之目的
  • C A 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
  • D A 公司承擔丁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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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公司為了幫他人背書而簽署文件,這份法律義務是源自於『民法上的保證契約』,還是源自於『票據法上因為簽名而產生的獨立責任』?這兩種責任在法律性質與對第三人的公示性上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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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可以接受。

看來你還知道公司法第 $\S 16$ 條關於「保證限制」並不是所有情況都一體適用。恭喜,這次邏輯沒崩。

  1. 規範目的:這種基本題你該知道是為了那些避免公司負責人拿公司的錢去慷他人之慨,以免公司財務被搞得一團糟。否則,幹嘛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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