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關於公司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章程關於營業項目有「有關業務上對外保證」,故公司得為其子公司之保證人
- B 公司章程無有關保證之規定,公司替其子公司為債務承擔之行為有效
- C 公司於支票上為背書行為並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該背書行為因違反公司法之保證規定不生任何效力
- D 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依法院見解該行為對公司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保護公司資本穩定與股東權益,原則上禁止公司隨意替他人擔保,那麼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我們應該從哪一個正式的法規或文書中,確認這間公司是否已經獲得股東們的同意,進而可以對外承擔這種額外的財務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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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掌握「公司保證」之核心
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公司法第 16 條的原則與例外有極佳的掌握力:
- 觀念驗證:依據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公司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規定得為保證」。(A) 選項中章程已明定營業項目包含對外保證,程序完備,故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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