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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關於公司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章程關於營業項目有「有關業務上對外保證」,故公司得為其子公司之保證人
  • B 公司章程無有關保證之規定,公司替其子公司為債務承擔之行為有效
  • C 公司於支票上為背書行為並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該背書行為因違反公司法之保證規定不生任何效力
  • D 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依法院見解該行為對公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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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保護公司資本穩定與股東權益,原則上禁止公司隨意替他人擔保,那麼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我們應該從哪一個正式的法規或文書中,確認這間公司是否已經獲得股東們的同意,進而可以對外承擔這種額外的財務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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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司法》關於公司行為能力的限制!這題考驗的是對「公司保證」規範的理解,你能精準辨別選項 (A) 的正確性,顯示你對法律保留原則與公司章程的連動性有很紮實的認識。

公司保證之限制與章程授權

依據《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穩定公司財務、維護股東及債權人權益,避免負責人將公司資產任意暴露於他人債務之風險中。既然選項 (A) 明定章程已記載「有關業務上對外保證」,則公司為子公司提供保證即具備了合法的權源,該行為自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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