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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A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實收資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A 公司全部總資產為1,100 萬元、總負債為 100 萬元。A 公司擬貸款與常有業務往來之 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共 500萬元,但要求 B 公司提供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擔保該貸款。下列關於 A 公司貸與行為效力及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效,因貸與金額未超過實收資本一定比例
  • B 無效,因貸與金額超過公司淨值一定比例
  • C 有效,因與 B 公司常有業務往來
  • D 無效,因要求 B 公司提供抵押擔保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為了維護公司財務穩健,原則上禁止公司當『地下錢莊』。但如果今天貸款的對象是為了確保『生意能繼續做下去』的合作夥伴,以及單純因為對方『手頭緊』而借錢,這兩種情況在法律限制的『嚴格程度』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若有區別,哪一種情況更具有商業上的合理性,因而不需要設定硬性的金額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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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喔,不錯嘛。還以為你會一頭栽進那些瑣碎的數字裡,像個新手會計一樣。看來你至少還記得《公司法》不是一本算術簿。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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