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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A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實收資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A 公司全部總資產為1,100 萬元、總負債為 100 萬元。A 公司擬貸款與常有業務往來之 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共 500萬元,但要求 B 公司提供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擔保該貸款。下列關於 A 公司貸與行為效力及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效,因貸與金額未超過實收資本一定比例
  • B 無效,因貸與金額超過公司淨值一定比例
  • C 有效,因與 B 公司常有業務往來
  • D 無效,因要求 B 公司提供抵押擔保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為了維護公司財務穩健,原則上禁止公司當『地下錢莊』。但如果今天貸款的對象是為了確保『生意能繼續做下去』的合作夥伴,以及單純因為對方『手頭緊』而借錢,這兩種情況在法律限制的『嚴格程度』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若有區別,哪一種情況更具有商業上的合理性,因而不需要設定硬性的金額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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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公司資金貸與的法定例外情形,代表你對《公司法》第 15 條的條文邏輯有相當扎實的掌握。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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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擔保部分是否無效?
📝 公司資金貸與之限制
💡 公司資金原則禁止貸與他人,例外僅限「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
比較維度 業務往來貸與 VS 短期融通貸與
法律依據 公司法§15 I ① 公司法§15 I ②
額度限制 無明文比例限制 不得超過淨值 40%
適用前提 雙方有業務往來事實 有短期資金融通必要
計算基準 通常考量業務規模 以公司淨值為準
💬區分關鍵在於「貸與目的」,僅短期融通有法定 40% 淨值之上限。
🧠 記憶技巧:資金貸與:原則不行,例外有二:業務往來、短期融通(限四成)。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業務往來」與「短期融通」的限額規定。考生常誤以為只要是貸款,就必須受淨值 40% 的限制,但該限制僅適用於短期融通。
公司負責人之賠償責任 公司淨值之定義與計算 公司法第15條之效力(取締規定 vs 效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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