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A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實收資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A 公司全部總資產為1,100 萬元、總負債為 100 萬元。A 公司擬貸款與常有業務往來之 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共 500萬元,但要求 B 公司提供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擔保該貸款。下列關於 A 公司貸與行為效力及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效,因貸與金額未超過實收資本一定比例
- B 無效,因貸與金額超過公司淨值一定比例
- C 有效,因與 B 公司常有業務往來
- D 無效,因要求 B 公司提供抵押擔保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為了維護公司財務穩健,原則上禁止公司當『地下錢莊』。但如果今天貸款的對象是為了確保『生意能繼續做下去』的合作夥伴,以及單純因為對方『手頭緊』而借錢,這兩種情況在法律限制的『嚴格程度』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若有區別,哪一種情況更具有商業上的合理性,因而不需要設定硬性的金額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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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公司資金貸與的法定例外情形,代表你對《公司法》第 15 條的條文邏輯有相當扎實的掌握。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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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擔保部分是否無效?
公司資金貸與之限制
💡 公司資金原則禁止貸與他人,例外僅限「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
| 比較維度 | 業務往來貸與 | VS | 短期融通貸與 |
|---|---|---|---|
| 法律依據 | 公司法§15 I ① | — | 公司法§15 I ② |
| 額度限制 | 無明文比例限制 | — | 不得超過淨值 40% |
| 適用前提 | 雙方有業務往來事實 | — | 有短期資金融通必要 |
| 計算基準 | 通常考量業務規模 | — | 以公司淨值為準 |
💬區分關鍵在於「貸與目的」,僅短期融通有法定 40% 淨值之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