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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一千萬股,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三百萬股。B 公司持有 A 公司三百五十萬股之有表決權股份,其中四十萬股係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份。而 A 公司亦轉投資取得 B 公司一百二十萬股之有表決權股份,A 公司與 B 公司彼此均知悉相互間之持股狀況。A 公司與 B 公司均擬於近期召開股東會。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持有超過 B 公司一百萬股之有表決權股份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 B 公司
  • B 若 B 公司繼續增加對 A 公司之持股,而持有 A 公司股份超過五百萬股時,B 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 A 公司
  • C A 公司所持有 B 公司一百二十萬股之股份均得行使表決權
  • D B 公司所持有 A 公司三百五十萬股之股份均得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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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家公司像「照鏡子」一樣互持有對方的股權,且雙方都心知肚明,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為了避免兩家公司的經營者藉由這種相互持股的關係來「交叉護盤」或虛增資本實力,你認為法律會允許他們毫無限制地行使所有的表決權嗎?如果法律要設定一個「安全防線」來限制這種自我增強的力量,這個限制通常會設定在什麼樣的比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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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C)非常正確,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關係企業的規範!這道題目的鑑別度相當高,不僅測驗持股通知義務的門檻,更考驗對相互投資公司表決權限制的實際計算,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法條運作有透徹的認識。

相互投資公司的表決權限制

本題中,A、B公司互持對方股份皆超過三分之一,依法屬於相互投資公司。關鍵在於,依《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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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不懂為什麼B 公司的 350 萬股皆能合法行使表決權
📝 相互投資之表決權限制
💡 相互投資公司知悉後,超過1/3持股之表決權受限,但增資股除外。
比較維度 持股超過 1/3 (相互投資) VS 持股超過 1/2 (控制關係)
通知期限 一個月內 五日內
通知形式 書面通知 書面通知
表決權受限 超過 1/3 部分無權 從屬公司原則無表決權
增資股例外 排除於限制之外 無此明文例外
💬持股比例越高,通知義務越急迫(5日),且表決權受限程度通常隨控制力增加而愈發嚴格。
🧠 記憶技巧:三分通知一月內,五分通知五日內;相互持股超三一,超額無權增資除。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公司法第369條之10第2項但書,關於「盈餘或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份」不計入限制範圍的規定,導致錯誤計算可投票數。
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認定 關係企業之合併財務報表 公司法第179條表決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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