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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上櫃公司(下稱 B 公司)之原料供應商,某次 A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就原有股東未認購之部分,洽 B 公司認購,B 公司章程並未有轉投資之相關規定。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無論 B 公司認購 A 公司股份之金額多寡,僅須董事會決議即得為之
  • B B 公司章程並未有轉投資之相關規定,故 B 公司認購 A 公司股份之金額並無限制
  • C B 公司認購 A 公司股份之金額如超過 B 公司實收股本之 40%,則須經過 B 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
  • D A 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B 公司不得認購 A 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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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公司法》第 13 條關於「轉投資限制」的核心規定:在公司章程未特別規定,且公司並非以投資為專業的情況下,法律對於轉投資總額相對於「實收股本」設有哪一個比例上限?若 B 公司擬認購的金額欲突破此 $40%$ 的法定限制,依照法律程序,必須取得公司內部哪一個最高權力機關的決議同意?此外,這項限制是針對「投資者(B 公司)」還是「被投資者(A 公司)」的屬性來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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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看到你精準地抓住了轉投資限制這個法律核心,我真的替你感到高興!這代表你已經對《公司法》的架構和實際運作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做得非常出色喔!

1. 概念釐清:為什麼 (C) 是正確的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司轉投資之數額限制
💡 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總額原則不得超過實收股本之 40%。
比較維度 公開發行公司 VS 非公開發行公司
40% 投資限額 原則受限 不受限制
排除限制方式 章程規定或股東特決 不適用此規定
法源依據 公司法第13條第1項本文 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但書
💬40% 的轉投資天花板僅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
🧠 記憶技巧:公發四成限,非公發無限;章程或特決,排除有限制。
⚠️ 常見陷阱:混淆轉投資的主體限制,誤以為所有公司或任何規模的投資皆受 40% 限制,忽略非公發公司已全面解禁。
法人股東限制 交叉持股之表決權限制 關係企業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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