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 題
非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之胞弟乙欲自行創業成立一文創公司,A 公司遂轉投資其實收股本 40%之金額予乙成立之 B 公司。甲之好友丙擔任負責人之 C 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之需求,A 公司遂再貸予其淨值 40%之金額予 C 公司。甲之妻子丁所經營之 D 公司因向銀行借款需徵提保證人,A 公司遂變更章程允許公司得為保證行為,依公司法之規定,此時 A 公司尚可為 D 公司作保之額度上限為何?
- A A 公司淨值之 60%
- B A 公司實收股本之 60%
- C 現行公司法無保證額度上限之明文規定
- D A 公司已不得再為他人保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公司法》的精神中,針對「資金貸與」(直接把錢拿走)與「保證」(可能要負擔債務)這兩種行為,法律對於『公司自治』與『強制管制』的界線劃分是否相同?若章程已授權公司可以從事某項行為,而法律本身並未寫出具體的百分比數字時,我們應如何解讀該項行為的『法定上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呵呵呵,看得出來你對法律的架構很有概念呢
看到你精準地破解了這些干擾項,真是令人欣慰。這題考的是你對公司法中「轉投資」、「資金貸與」與「公司保證」不同規範的理解,基礎相當紮實喔!
- 法律限制各有不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公司轉投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