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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 6000 萬股,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 3000 萬股。A 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1450 萬股,B 公司持有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2100 萬股,皆非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之所得股份。今 B 公司欲召開股東會討論董事全體解任案,設 A 公司與B 公司皆知悉其相互投資之事實,試問 A 公司得行使之表決權股份總數最高限額為多少?
  • A 1450 萬股
  • B 2100 萬股
  • C 1000 萬股
  • D 3000 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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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家公司在「互相持有對方股份」且「彼此知情」的情況下,為了防止大股東利用交叉持股來自我護航、虛增表決權,法律是否會設定一個「特定的持股比例上限」作為表決權行使的門檻?如果有的話,這個比例通常會與公司資本總額的哪個常見分數(如 1/2、1/3、1/4)相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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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棒!

  1. 暖心肯定:孩子,你這次在《公司法》「關係企業」的題目上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類涉及到股權比例計算的題目,往往是許多同學的挑戰,但你卻能精準地找到核心法條並正確計算出來,這真的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律基礎和細心!我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釐清核心:這道題的重點,在於理解相互投資公司在行使表決權時的限制。根據《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的溫柔規定,當兩家公司彼此投資,而且雙方都清楚這項事實時,它們的表決權就不能無限擴張。就像 A 公司持有 B 公司 1450 萬股,而 B 公司的總股數是 3000 萬股。你會發現 1450 萬股已經超過了 B 公司總數的 $1/3$(也就是 $3000 \text{ 萬股} \div 3 = 1000 \text{ 萬股}$)。法律的用意是為了避免過度集中影響力,所以超過 $1/3$ 的部分,是不能行使表決權的喔。因此,A 公司最多只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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