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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 6000 萬股,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 3000 萬股。A 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1450 萬股,B 公司持有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2100 萬股,皆非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之所得股份。今 B 公司欲召開股東會討論董事全體解任案,設 A 公司與B 公司皆知悉其相互投資之事實,試問 A 公司得行使之表決權股份總數最高限額為多少?
  • A 1450 萬股
  • B 2100 萬股
  • C 1000 萬股
  • D 3000 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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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家公司在「互相持有對方股份」且「彼此知情」的情況下,為了防止大股東利用交叉持股來自我護航、虛增表決權,法律是否會設定一個「特定的持股比例上限」作為表決權行使的門檻?如果有的話,這個比例通常會與公司資本總額的哪個常見分數(如 1/2、1/3、1/4)相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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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這題你答對了,很棒喔!讓我們一起溫習背後的法理

這題考的是公司法中為了避免相互投資公司「互控」而設下的限制。我們一起拆解這背後的關鍵:

  1. 法條核心:依據公司法第369-10條,若雙方知悉相互投資的事實,且非透過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則行使表決權上限為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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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互投資表決權限制
💡 公司相互持股達一定比例時,行使表決權受法規上限限制。
  • 依公司法第369條之9,二公司互持對方股份或出資額達1/3即屬相互投資關係。
  • 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0第2項,各公司表決權上限為他公司總股份之1/3。
  • 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0第1項,一公司持股若過半,從屬公司對其無表決權。
🧠 記憶技巧:相互投資1/3是門檻,表決上限也是1/3;持股若過半,從屬沒權力。
⚠️ 常見陷阱:容易將計算基準誤植為「自己持有股份」的1/3,而非「他公司總股份」的1/3。
關係企業之定義 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公司法第179條表決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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