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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5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並指派其代表人甲擔任 B 公司董事。A 公司與 B 公司擬合併,於 B 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表決「與 A 公司合併」議案時,甲、A 公司應否迴避表決?
  • A 甲、A 公司皆應迴避
  • B 僅甲應迴避
  • C 僅 A 公司應迴避
  • D 甲、A 公司皆無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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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規適用原則:在處理公司「合併」議案時,應優先適用《企業併購法》還是《公司法》?並請進一步探究《企業併購法》第 $18$ 條針對有利害關係之股東與董事在行使「表決權」時,是否設有排除《公司法》第 $178$ 條與第 $206$ 條關於迴避義務的特別規定,以利企業併購程序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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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在於企業併購法(特別法)優於公司法(普通法)的優先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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