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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5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並指派其代表人甲擔任 B 公司董事。A 公司與 B 公司擬合併,於 B 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表決「與 A 公司合併」議案時,甲、A 公司應否迴避表決?
  • A 甲、A 公司皆應迴避
  • B 僅甲應迴避
  • C 僅 A 公司應迴避
  • D 甲、A 公司皆無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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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規適用原則:在處理公司「合併」議案時,應優先適用《企業併購法》還是《公司法》?並請進一步探究《企業併購法》第 $18$ 條針對有利害關係之股東與董事在行使「表決權」時,是否設有排除《公司法》第 $178$ 條與第 $206$ 條關於迴避義務的特別規定,以利企業併購程序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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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在於企業併購法(特別法)優於公司法(普通法)的優先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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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併購表決迴避之例外
💡 企業併購時,利害關係股東與董事原則上無須迴避表決。
比較維度 一般公司法規範 VS 企業併購法規範
股東迴避 有損利益之虞應迴避 原則上無須迴避
董事迴避 有損利益之虞應迴避 原則上無須迴避
前置義務 無特定說明規定 應說明利害重要內容
💬企併法採取「以說明代替迴避」制度,確保大股東得主導併購進程。
🧠 記憶技巧:併購大過天,說明免迴避;權利要行使,資訊必透明。
⚠️ 常見陷阱:容易誤套用公司法第178條的一般利害關係迴避規定,而忽略企併法針對併購行為有特別的放寬處理。
股份收買請求權 董事說明義務 特別委員會審議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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