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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共計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人,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董事共計甲、乙、丙、丁、辛五人,而 B 公司持有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司法規定,公司與他公司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所謂有半數以上相同者,在本題係以較高席次之半數,亦即,以 A 公司董事七人作為計算標準
  • B B 公司派代表人出席 A 公司股東會,但因 A 與 B 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B 所持股份無表決權
  • C 假設 A 公司與 B 公司從事同類業務,則甲、乙、丙、丁分別擔任 A 公司與 B 公司董事,仍屬董事競業行為
  • D B 公司以其對 A 公司之控制力,要求 A 公司從事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而造成 A 公司受有損害時,B 公司應在會計年度終了時對 A 公司為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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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限制某些股份的表決權(例如《公司法》第 179 條),主要是為了防止「誰」透過交叉持股的方式,回過頭來操縱自己公司的股東會?在這種「母子關係」的結構下,是「爸爸(控制公司)」去指揮「兒子(從屬公司)」比較不合理,還是「兒子」拿著「爸爸」發給他的零用錢,跑回來投票決定「爸爸」家的家事比較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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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關係企業的認定標準及法律效果有非常清晰的邏輯。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依《公司法》第 369-2 條第 2 項,兩公司董事半數以上相同即推定具控制與從屬關係。計算上以席次較多者為準,A 公司有 7 席董事,甲、乙、丙、丁 4 人重複已過半,故 B 公司為控制公司、A 公司為從屬公司。

表決權限制的對象判斷

關於表決權行使,依**《公司法》第 179 條第 4 項**之規定,原則上是「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時,該股份才無表決權,旨在防止控制公司利用子公司回頭操縱母公司股東會,形成資本空洞化。然而,本題選項 (B) 描述的是「控制公司(B)」在「從屬公司(A)」股東會的表決權,這並不受到該條項的限制。只要不涉及交互持股且無特別禁止情事,控制公司行使表決權是正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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