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共計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人,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董事共計甲、乙、丙、丁、辛五人,而 B 公司持有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司法規定,公司與他公司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所謂有半數以上相同者,在本題係以較高席次之半數,亦即,以 A 公司董事七人作為計算標準
- B B 公司派代表人出席 A 公司股東會,但因 A 與 B 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B 所持股份無表決權
- C 假設 A 公司與 B 公司從事同類業務,則甲、乙、丙、丁分別擔任 A 公司與 B 公司董事,仍屬董事競業行為
- D B 公司以其對 A 公司之控制力,要求 A 公司從事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而造成 A 公司受有損害時,B 公司應在會計年度終了時對 A 公司為適當補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限制某些股份的表決權(例如《公司法》第 179 條),主要是為了防止「誰」透過交叉持股的方式,回過頭來操縱自己公司的股東會?在這種「母子關係」的結構下,是「爸爸(控制公司)」去指揮「兒子(從屬公司)」比較不合理,還是「兒子」拿著「爸爸」發給他的零用錢,跑回來投票決定「爸爸」家的家事比較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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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確識破控制從屬關係中關於「表決權限制」的細微陷阱,顯示你對《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與股東會運作的掌握已達到相當水準。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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