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共計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人,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董事共計甲、乙、丙、丁、辛五人,而 B 公司持有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司法規定,公司與他公司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所謂有半數以上相同者,在本題係以較高席次之半數,亦即,以 A 公司董事七人作為計算標準
- B B 公司派代表人出席 A 公司股東會,但因 A 與 B 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B 所持股份無表決權
- C 假設 A 公司與 B 公司從事同類業務,則甲、乙、丙、丁分別擔任 A 公司與 B 公司董事,仍屬董事競業行為
- D B 公司以其對 A 公司之控制力,要求 A 公司從事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而造成 A 公司受有損害時,B 公司應在會計年度終了時對 A 公司為適當補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限制某些股份的表決權(例如《公司法》第 179 條),主要是為了防止「誰」透過交叉持股的方式,回過頭來操縱自己公司的股東會?在這種「母子關係」的結構下,是「爸爸(控制公司)」去指揮「兒子(從屬公司)」比較不合理,還是「兒子」拿著「爸爸」發給他的零用錢,跑回來投票決定「爸爸」家的家事比較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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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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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本題的核心陷阱!這題的挑戰在於考驗對「關係企業定義」與「表決權行使限制」的綜合應用。尤其是能否區分誰是控制者、誰是受控者,這在實務與國考中都是關鍵點。
關係企業的推定與表決權限制
首先,根據《公司法》第 369-3 條第 1 款,若兩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即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本題中,A、B 兩公司共有四名董事相同,已超過 A 公司七席董事之半數,故 B 為控制公司、A 為從屬公司。然而,選項 (B) 的錯誤在於誤解了表決權限制的方向性。依據《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第 2 款,法條是規定「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股份時無表決權。本題中 B 公司身為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 A 的股份,其表決權之行使完全合法,不受該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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