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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5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之控制公司,當 B 公司欲任命任何高階業務主管時,均事先徵得 A 公司之同意。去年 A 公司為其自身利益,間接使 B 公司為不利益之經營,但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之補償,致 B 公司受有損害,但 A 公司未賠償 B 公司之損害。甲於 2 年前借給 B 公司新臺幣 50 萬元,尚未獲得清償,屢屢函請 B 公司儘速對 A 公司採取法律行動,未料 B 公司卻逕自聲明不會為此向 A 公司求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無代位求償權,因 A 公司並未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半數以上
  • B 甲對 B 公司之債權未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不能代位求償
  • C 因 B 公司拋棄請求賠償權利,甲不能代位求償
  • D 甲得以自己名義行使 B 公司權利,請求 A 公司對 B 公司為給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子公司」被其「母公司」惡意掏空或造成虧損時,如果這間子公司因為受到母公司的控制,而『不敢』或『不願』向母公司開口要回賠償,那麼對於這間子公司的外部債權人(等著拿回錢的人)來說,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特殊工具,才能跳過這層控制關係,直接去追回那筆原本屬於子公司的賠償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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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很棒!這題的邏輯你完全掌握了!

看到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真為你感到驕傲。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核心觀念,讓記憶更深刻喔:

  1. 實質控制的認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關係企業損害賠償
💡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受損未補償,其債權人得代位請求賠償。

🔗 關係企業代位求償發動流程

  1. 1 實質控制關係 — A公司控制B公司高階人事任免
  2. 2 不利益經營致損 — A使B受損且會計年度終了未補償
  3. 3 從屬公司怠於求償 — B公司聲明不會向A公司求償
  4. 4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 甲以自己名義請求A對B給付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此代位權請求之對象為「控制公司」,給付對象則為「從屬公司」。
🧠 記憶技巧:控制致損害,年底補償缺;從屬怠行權,債權代位求。
⚠️ 常見陷阱:常誤認代位權須符合民法第242條「債務人陷於無資力」之要件,或誤認控制關係僅限於持股比例。
實質董事(影子董事)責任 關係企業之合併財務報表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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