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5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與 Y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Y 公司)為控制與從屬公司。Y 公司為調度資金,除向 X 公司借貸新臺幣(以下同)1 億元並以名下土地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外,另向 Z 銀行借貸 2 億元。嗣後,X 公司利用其對 Y 公司之支配力,促使 Y 公司從事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行為,導致 Y 公司受有 5 千萬元之損害,不僅如此,Y 公司事業經營均徹底失敗而瀕臨破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X 公司對於 Y 公司所受 5 千萬元之損害,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先為適當補償,若未為之,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X 公司若未對 Y 公司賠償 5 千萬元,Z 銀行得以自己名義請求 X 公司對 Y 公司為給付
- C X 公司不得以對 Y 公司之 1 億元債權,主張抵銷 X 公司對 Y 公司應負擔 5 千萬元之損害賠償金
- D X 公司若未對 Y 公司賠償 5 千萬元,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 Y 公司股份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請求 X 公司對 Y 公司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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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規定「少數股東」可以代表公司對他人提起訴訟時,為了防止惡意的小股東濫訴騷擾公司,除了規定「持股時間」外,通常還會設計什麼樣的「門檻」來確保該股東與公司利益有足夠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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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鎖定了選項 (D) 的細節錯誤,這代表你對於《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的程序門檻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往往在數字與期間上埋設陷阱,能一眼識破殊為不易。
控制公司的損害賠償與抵銷禁止
本題核心在於《公司法》第 369 條之 4 的規範。依該條第 1 項,控制公司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經營,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補償,否則即負損害賠償責任(選項 A 正確)。為了確保從屬公司能實質獲得補償,第 369 條之 7 第 1 項明定,控制公司在此賠償限度內不得主張抵銷,以防止控制公司利用其債權架空賠償責任(選項 C 正確)。此外,若控制公司怠於賠償,第 369 條之 4 第 3 項賦予了從屬公司的債權人(如 Z 銀行)得直接請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給付,且對債權人並無持股或期間之限制(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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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條之4第3項之股東資格,條文係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有表決權之股東「或」持有資本總額百分之一股東,詳解將其解為二者皆須符合之「雙重門檻」,似乎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