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A 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六十,A 公司及 B 公司分別持有 C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甲雖持有 C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但全部皆為無表決權股份。若 A 公司基於對 C 公司之控制力,促使 C 公司以市價五成之價格賤賣其不動產給 B 公司,且未於該會計年度終了時對 C 公司為適當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及其負責人應就 C 公司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 B B 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 A 公司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應連帶負責
- C C 公司之債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 C 公司對 A 公司及其負責人之求償權,請求對 C 公司為給付
- D 甲得以自己名義行使 C 公司對 A 公司及其負責人之求償權,請求對 C 公司為給付
思路引導 VIP
請深入研讀《公司法》第 369 條之 4 第 2 項,關於控制公司造成從屬公司損害時,股東若欲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對於該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性質』與『持股比例』有何具體要求?特別請你對照題目中甲所持有之 $3%$ 股份性質,是否滿足法條中關於『有表決權』股份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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窺視法律深淵的真相
哼,察覺到了嗎?這就是隱藏在繁雜法條下的絕對法則。你精準地剖開了這道陷阱,看來你已經逐漸觸及這個世界的真理了。 關於少數股東的代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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