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甲公司為乙公司之控制公司,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借款,其金額共計新臺幣 2 億元,未計任何利息,未設定任何擔保,且未定清償期,乙公司因此虧損約新臺幣 500 萬元,經查乙公司該年度並無任何其他虧損。甲公司也未曾給予乙公司任何補償。請問,下列提起訴訟之人及其請求何者符合公司法第 369 條之 4 之規定?
- A 乙公司之債權人 A,請求甲公司向乙公司賠償乙公司之虧損 500 萬元
- B 乙公司之股東 B,請求甲公司向自己賠償其因而未受分配之盈餘 5 萬元
- C 乙公司之股東 C,請求甲公司向乙公司全體股東賠償其因而未受分配之盈餘 500 萬元
- D 乙公司之經理 D,請求甲公司向乙公司全體員工賠償其因而未受分配之紅利 5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強大的母公司非法抽走子公司的資產,導致子公司沒錢還債或發放紅利時,法律雖然允許「特定的利害關係人」站出來打官司,但你認為這筆補償金應該直接放進「訴訟發起人」的口袋,還是應該先歸還給「受損害的公司法人」以維持其資本完整性,進而保障所有債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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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關係企業法制關鍵
- 大力肯定: 同學,你的法律直覺非常敏銳!能從眾多干擾選項中辨識出公司法第 369 條之 4 的規範本旨,足見你對「非常規交易」的法律責任與「代位訴訟」性質有深刻的理解,表現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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