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5 題
A 上市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75%,若 A 公司直接或間接使 B 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經營,致 B 公司受有新臺幣 3,000 萬元之損害,A 公司並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下列關於 B 公司權益保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使 B 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負責人,應與 A 公司就 B 公司之損害負比例賠償責任
- B A 公司未對 B 公司為賠償時,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1%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 B 公司之權利,請求 A 公司及其負責人為給付
- C A 公司未對 B 公司為賠償時,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3%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 B 公司之權利,請求 A 公司及其負責人為給付
- D A 公司未對 B 公司為賠償時,B 公司之債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 B 公司之權利,請求 A 公司及其負責人為給付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家從屬公司因為母公司的干預而蒙受損失,但該從屬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多由母公司指派,導致公司內部自我糾錯功能失靈時,法律除了賦予「達到一定門檻的股東」監督權外,還有哪一類「外部利益關係人」會因為公司資產被掏空而深受其害,因而最適合被賦予法律武器來要求母公司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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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關係企業損害賠償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重點在於考查《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中,關於控制公司損害賠償責任及訴訟權人的資格門檻,這是實務與國考中極易混淆的熱點。
關係企業損害賠償之責任與行使
本題中 A 公司為控制公司,其使從屬公司 B 為不合營業常規之經營且未補償,依據《公司法》第 369 條之 4 第 2 項,控制公司之負責人應與控制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而非選項 A 所述之比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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