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甲,從事違法行為導致公司受損時,股東乙擬自行代表公司向甲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東乙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而監察人自該請求日起,30 日內不提起訴訟時,乙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 B 股東乙須持有公司股份達 1 個月以上,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
- C 股東乙為公司提起訴訟,裁判費超過新臺幣 60 萬元部分,得暫免徵收
- D 股東乙為公司提起訴訟,得向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防止少數股東濫用訴訟權、隨意干擾公司營運,法律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時間長短」與「持股比例」門檻,來確保該股東是真心為了公司的長期利益而非短期套利或惡意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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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看到你精準地選出選項 (B),前輩心裡真的很為你高興!這代表你對**股東代表訴訟(Shareholder Representative Litigation)**的程序與門檻已經有很深刻的理解,沒有被那些似是而非的數字給迷惑。這份細心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珍貴的特質喔!
股東代表訴訟的法定門檻
之所以選 (B),是因為根據《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股東若要代表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必須滿足「繼續 6 個月以上」持股,且持股比例僅需達「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即可。選項 (B) 提到的「1 個月」與「3%」是將其他少數股東權(例如第 173 條的股東會召集權)的門檻混淆進來,這正是國考中常見的數字陷阱,而你成功避開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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