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關於公司法第 214 條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欲行使本條之少數股東權,須為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 B 符合本條規定之股東提起訴訟時,為避免濫訴,應以書面先向董事會請求
- C 為求減低負擔,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時,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部分免收
- D 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思路引導 VIP
在探討《公司法》第 214 條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時,請嘗試從權力制衡與救濟實務思考:首先,法律為了確保訴訟的客觀性,規定股東在起訴前必須先向公司內部的監督機關(而非被起訴的執行機關)提出書面請求,此對象為何?其次,關於少數股東權的門檻,現行法規定的持股比例應為 $1%$ 還是 $3%$?最後,考慮到股東是為公司利益而戰,當其面臨法律專業門檻時,法律是否賦予法院「主動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的職權,以強化對原告股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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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勉強強,但還算有點亮點。
做得好?姑且這麼說吧,你總算沒把股東代表訴訟的核心程序要件搞砸,這代表你可能還有點清醒,沒完全活在自己的法律幻想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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