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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關於公司法第 214 條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欲行使本條之少數股東權,須為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 B 符合本條規定之股東提起訴訟時,為避免濫訴,應以書面先向董事會請求
  • C 為求減低負擔,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時,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部分免收
  • D 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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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公司法》第 214 條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時,請嘗試從權力制衡與救濟實務思考:首先,法律為了確保訴訟的客觀性,規定股東在起訴前必須先向公司內部的監督機關(而非被起訴的執行機關)提出書面請求,此對象為何?其次,關於少數股東權的門檻,現行法規定的持股比例應為 $1%$ 還是 $3%$?最後,考慮到股東是為公司利益而戰,當其面臨法律專業門檻時,法律是否賦予法院「主動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的職權,以強化對原告股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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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選出正確答案 (D)!這題考的是保障小股東權益的「股東代表訴訟」。當董事違法時,這個機制就像是賦予股東制衡的利劍,而法律也貼心地允許法院選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補足股東專業上的缺口。 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細節,把知識點像拼圖一樣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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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 少數股東為公司利益,對董事提起訴訟之程序與法定優待。
比較維度 一般民事訴訟 VS 股東代表訴訟
持股限制 無限制 6個月且持股1%
裁判費 按標的金額比例計徵 定額 10,000 元
律師代理 當事人自行委任 法院可依聲請選任
前置程序 需書面請求監察人
💬代表訴訟具有公益性質,故法律特別降低其訴訟門檻與金錢負擔。
🧠 記憶技巧:六一監一萬律(6個月、1%、找監察人、一萬元、請律師)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持股門檻為 3%(舊法或第173條);誤認前置程序一律找董事會(應先找監察人);裁判費誤以為是按比例減免。
監察人之代表權 董事之損害賠償責任 投保法代表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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