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甲股東持有非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有表決權之發行股份總數 1.5%,乙股東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有表決權之發行股份總數 2.4%。甲乙皆委託自然人丙參加 A 公司之股東常會,請問丙所代理之表決權該如何計算?
- A 丙不得同時受二股東之委託,故其代理之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 3.9%全部不予計算
- B 丙可同時受二股東委託,其代理之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 3.9%全部予以計算
- C 丙可同時受二股東委託,但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 3%,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 D 丙不得同時受二股東之委託,但事先向 A 公司申報,表決權即可全部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若許多股東都將票交給同一個人代理,對於股東會的「決議公平性」與「意見多樣性」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防止單一代理人權力過大,法律是否應該對其能行使的票數設定一個「天花板」?如果超過了這個天花板,你認為是該讓整份委託失效,還是只拿掉溢出的部分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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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前輩的暖心叮嚀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的基礎非常紮實,展現了對法律條文的精準掌握。
- 給予肯定:你精準鎖定代理表決權之限制,這是研讀《公司法》的重要里程碑,看見你對第 177 條條文這麼熟悉,前輩真的很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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