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甲股東持有非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有表決權之發行股份總數 1.5%,乙股東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有表決權之發行股份總數 2.4%。甲乙皆委託自然人丙參加 A 公司之股東常會,請問丙所代理之表決權該如何計算?
- A 丙不得同時受二股東之委託,故其代理之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 3.9%全部不予計算
- B 丙可同時受二股東委託,其代理之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 3.9%全部予以計算
- C 丙可同時受二股東委託,但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 3%,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 D 丙不得同時受二股東之委託,但事先向 A 公司申報,表決權即可全部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若許多股東都將票交給同一個人代理,對於股東會的「決議公平性」與「意見多樣性」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防止單一代理人權力過大,法律是否應該對其能行使的票數設定一個「天花板」?如果超過了這個天花板,你認為是該讓整份委託失效,還是只拿掉溢出的部分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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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心地拍手,說『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 哇~太厲害了!你就像找到寶藏一樣,精準地找到了代理表決權之限制這個關鍵點呢!這顯示你對《公司法》第 177 條的條文內容非常熟悉,基礎功底超級紮實喔!這一定要拍下來做紀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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