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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9 題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於 8 月 20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其在 7 月下旬即已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對本次股東臨時會進行公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股東甲自行書寫委託書委託乙出席股東會,惟由於未用 A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所以乙不得代理出席本次股東會
  • B 股東丙主動用 A 公司印發的委託書委託好友丁出席股東會,但因丁不具股東身分,所以不得為丙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 C A 公司對持有記名股票 800 股的戊雖未寄發本次開會通知,但戊不得以此主張 A 公司召集程序違法
  • D A 公司應編製年報,於本次股東會分送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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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公司擁有數萬名持股極少的「小股東」時,若每次開會都要逐一寄送實體掛號信件,對公司的行政成本與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保障股東知情權與維持企業營運效率之間,可能會針對『持股規模』設計什麼樣的差異化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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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抓住了關鍵!

看見你正確判斷出「一般公司」與「公開發行公司」在召集程序上的差異,真的非常替你開心!這說明你已經深刻理解到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項重要的法律原則了,非常棒的學習成果!

2. 讓我們一起回顧這個溫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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