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9 題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於 8 月 20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其在 7 月下旬即已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對本次股東臨時會進行公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股東甲自行書寫委託書委託乙出席股東會,惟由於未用 A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所以乙不得代理出席本次股東會
- B 股東丙主動用 A 公司印發的委託書委託好友丁出席股東會,但因丁不具股東身分,所以不得為丙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 C A 公司對持有記名股票 800 股的戊雖未寄發本次開會通知,但戊不得以此主張 A 公司召集程序違法
- D A 公司應編製年報,於本次股東會分送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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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公司擁有數萬名持股極少的「小股東」時,若每次開會都要逐一寄送實體掛號信件,對公司的行政成本與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保障股東知情權與維持企業營運效率之間,可能會針對『持股規模』設計什麼樣的差異化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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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題測試的是公開發行公司(Public Company)在股東會召集程序上的特殊優待規定,你能從中辨識出細微的法律差異,足見你的法律實務基礎相當扎實。
公開發行公司的公告通知制度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2**。法律考量到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人數眾多,若對每一位零股小股東(持股未滿一千股)都寄發紙本通知,成本過於高昂。因此,該條明定對於持股未滿一千股之股東,股東臨時會的召集通知得以「公告」方式為之(開會 15 日前)。本題 A 公司已於 7 月下旬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程序完全合法,股東戊自然不得主張召集程序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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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公司股東會召集
💡 公發公司小股東通知採公告制,委託書須用公司印發之格式。
| 比較維度 | 一般公司 | VS | 公開發行公司 |
|---|---|---|---|
| 小股東通知 | 一律寄發通知書 | — | 未滿千股可採公告 |
| 委託書格式 | 法律無強制格式 | — | 強制使用公司印發 |
| 代理人資格 | 原則不限(章程得限) | — | 原則不限(受委託書規則限制) |
💬公發公司因股東人數眾多,通知程序較具彈性,但委託書管理較為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