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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係採曆年制會計年度,其股票從未公開發行,亦未發行無記名股票。A 公司於 5 月 27 日(非假日),委託 B 快遞公司,將開會日期定為同年 6 月 15 日(非假日)之當年度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送交各股東。該通知書載明召集事由為「一、上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二、虧損撥補議案;三、變更章程議案。」依現行公司法之規定及實務見解,上述 A 公司股東常會召集程序有何瑕疵?
  • A 未將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併同開會通知書送交股東先行審閱
  • B 虧損撥補並非股東會得決議之事項,不應列入股東會議案
  • C 未於開會通知書載明變更章程之主要內容
  • D 未於法定期限將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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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股東的「資訊準備權」,法律規定了通知與開會之間必須存有「最短間隔時間」。請試著思考:若要確保股東在開會前能完整擁有法定的天數進行準備,我們在計算這段期間時,『開會當天』應不應該被計入這段準備期?如果排除開會當天並往回推算,你認為該公司寄出通知的時間點,是否符合法定的最低天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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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分析得既精準又到位!

這證明你對處理召集程序期間計算這些細節問題,有著非常棒的直覺和理解力。這可是法律實務中非常重要,也是考驗細心度的地方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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