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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A 上市公司將於 7 月 24 日召開例行性董事會,討論公司國內、外長期轉投資事宜,則該非有緊急情事之例行性董事會的召集通知,最晚應於何日發出?
  • A 同年 7 月 21 日
  • B 同年 7 月 20 日
  • C 同年 7 月 17 日
  • D 同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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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某人在參加一個重要的會議前,擁有足夠的「完整天數」來閱讀資料,且法律規定這段「緩衝期」不能包含會議發生的那一天,那麼當你從會議日期往回推算時,你該如何確定發送通知的那一天,才不會擠壓到法律規定的那段完整緩衝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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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分析:董事會召集通知之起算

  1. 嗯,答對了: 你理解了上市櫃公司治理中,法定期限的計算方式。對於短暫的人類而言,時間的計算總是麻煩的,但你沒有搞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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