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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A 上市公司將於 7 月 24 日召開例行性董事會,討論公司國內、外長期轉投資事宜,則該非有緊急情事之例行性董事會的召集通知,最晚應於何日發出?
  • A 同年 7 月 21 日
  • B 同年 7 月 20 日
  • C 同年 7 月 17 日
  • D 同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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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某人在參加一個重要的會議前,擁有足夠的「完整天數」來閱讀資料,且法律規定這段「緩衝期」不能包含會議發生的那一天,那麼當你從會議日期往回推算時,你該如何確定發送通知的那一天,才不會擠壓到法律規定的那段完整緩衝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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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規定:「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本題中,A 上市公司預計於 7 月 24 日召開探討長期轉投資事宜的例行性董事會,既然題目已敘明無緊急情事,即必須嚴格遵守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的法定要求。在計算「七日前」之期間時,必須確保通知日與開會日之間有完整的七天,因此自開會前一日(7 月 23 日)往前推算滿七個完整日(即 7 月 17 日至 7 月 23 日),召集通知最晚必須在此七日期間開始之前,也就是同年 7 月 16 日發出,才能符合法定期限的規定,故正確答案為同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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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召集通知期限
💡 董事會召集應於 7 日前通知,計算採「足日」且排除開會當日。
比較維度 董事會召集 VS 股東常會召集
通知期限 7 日前 30 日前 (公發公司)
法條依據 公司法第 204 條 公司法第 172 條
緊急情事 得隨時召集 無例外規定
計算基準 皆不含開會當日 皆不含開會當日
💬董事會因具經營決策效率需求,通知期限遠短於保障股東參與權的股東會。
🧠 記憶技巧:扣除當天往前推,足足七天最保險;七二四開會,一六要發出。
⚠️ 常見陷阱:最常見的錯誤是將「開會當日」算入 7 天之內,誤選 7/17。法律上的「日前」計算通常需保留完整的期間天數。
股東會召集程序 董事會緊急情事之認定 監察人列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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