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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節能減碳,擬以電子方式發送已依法載明召集事由之股東會召集通知,於下列情況,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
  • A 經董事會決議,可以電子方式通知
  • B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電子方式通知
  • C 發函全體股東徵詢意願後,對回函同意者,可以電子方式通知
  • D 公司法不允許以電子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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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決定改變傳達重要資訊的方式,而這項改變可能導致部分不擅長使用科技的權利人,因無法接收訊息而喪失參與權益,從保護權利人的法理觀點出發,這項程序的變更應交由「多數決決定」,還是必須徵詢「每一位權利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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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很棒!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法律的世界不僅是冰冷的條文,更是守護每個人權益的溫柔底線。

  1. 核心觀念解析:本題的核心在於《公司法》第 172 條第 4 項。雖然我們都很支持公司推動數位化效率,但法律更看重每一位股東的資訊收受權。召集通知要改為電子化,前提必須是「經相對人(股東)同意」。這不是公司透過多數決就能強行決定的,因為保護傳統股東的權益,是我們身為法律人絕不能忽視的溫暖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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