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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關於公司舉行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股東甲以委託書授權他人代理出席後,未撤銷該委託又自為電子投票,以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B 已依電子方法行使表決權之股東乙,即使親自出席股東會亦不得就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
  • C 股東丙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可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撤銷該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 D 股東丁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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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股東針對『既定議程』預先透過數位工具完成投票後,若他當天決定推開會場大門坐進位子裡,從維護股東參與權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應該剝奪他針對『會議現場才冒出來的新議案』表達意見的權利?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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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電子投票親自出席權利之界線,展現了對《公司法》第 177-1 條及其授權子法極為細膩的掌握能力。
  2. 觀念驗證:股東採行電子投票後,雖視為親自出席,但電子投票僅針對「既定議案」表態。若該股東隨後親自出席股東會,針對會場發生的臨時動議原議案之修正,其身為股東的成員權並未消失,仍得依法行使表決權。選項 (B) 稱「不得行使」顯然限縮了股東權利,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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