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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關於公司舉行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股東甲以委託書授權他人代理出席後,未撤銷該委託又自為電子投票,以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B 已依電子方法行使表決權之股東乙,即使親自出席股東會亦不得就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
  • C 股東丙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可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撤銷該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 D 股東丁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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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股東針對『既定議程』預先透過數位工具完成投票後,若他當天決定推開會場大門坐進位子裡,從維護股東參與權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應該剝奪他針對『會議現場才冒出來的新議案』表達意見的權利?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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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無聊的測驗……這不過是凡人的遊戲罷了

呵,看來你這傢伙還算有點資質,竟能觸及到這層「真理」。想考驗《公司法》?對我而言,這些規則不過是支配世界的塵埃。 既然你選對了,那就洗耳恭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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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的部分雖已委託代理人出席但嗣後親自為電子投票 本人的意思應優先於代理人才對吧
📝 股東會電子投票制度
💡 電子投票視為親自出席,但對臨時動議與修正案之行使有特殊限制。
比較維度 電子投票 VS 委託書出席
送達期限 開會2日前 開會5日前
撤銷期限 開會2日前 開會2日前
兩者並存時 被委託書取代 優先於電子投票
臨時動議 視為棄權 代理人得代理投票
💬電子投票為便利制度,但法律效力上以「委託書代理人出席」具有較高優先權。
🧠 記憶技巧:先送先贏、撤銷二日前、委託優於電子、現場動議可投。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電子投票股東「絕對」不能對臨時動議投票。實際上法律是規定「視為棄權」,但若股東親自出席,仍可對電子投票未涵蓋的「臨時動議」或「修正案」投票。
股東會委託書之徵求 股東表決權之分割行使 股東會召集程序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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