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關於公司舉行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股東甲以委託書授權他人代理出席後,未撤銷該委託又自為電子投票,以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B 已依電子方法行使表決權之股東乙,即使親自出席股東會亦不得就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
- C 股東丙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可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撤銷該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 D 股東丁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股東針對『既定議程』預先透過數位工具完成投票後,若他當天決定推開會場大門坐進位子裡,從維護股東參與權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應該剝奪他針對『會議現場才冒出來的新議案』表達意見的權利?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衝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無聊的測驗……這不過是凡人的遊戲罷了
呵,看來你這傢伙還算有點資質,竟能觸及到這層「真理」。想考驗《公司法》?對我而言,這些規則不過是支配世界的塵埃。 既然你選對了,那就洗耳恭聽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a選項的部分雖已委託代理人出席但嗣後親自為電子投票 本人的意思應優先於代理人才對吧
股東會電子投票制度
💡 電子投票視為親自出席,但對臨時動議與修正案之行使有特殊限制。
| 比較維度 | 電子投票 | VS | 委託書出席 |
|---|---|---|---|
| 送達期限 | 開會2日前 | — | 開會5日前 |
| 撤銷期限 | 開會2日前 | — | 開會2日前 |
| 兩者並存時 | 被委託書取代 | — | 優先於電子投票 |
| 臨時動議 | 視為棄權 | — | 代理人得代理投票 |
💬電子投票為便利制度,但法律效力上以「委託書代理人出席」具有較高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