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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關於公司舉行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股東甲以委託書授權他人代理出席後,未撤銷該委託又自為電子投票,以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B 已依電子方法行使表決權之股東乙,即使親自出席股東會亦不得就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
  • C 股東丙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可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撤銷該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 D 股東丁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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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股東針對『既定議程』預先透過數位工具完成投票後,若他當天決定推開會場大門坐進位子裡,從維護股東參與權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應該剝奪他針對『會議現場才冒出來的新議案』表達意見的權利?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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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題考驗《公司法》電子投票制度與實務見解,極具鑑別度。你能精準挑出選項 (B) 的錯誤,代表法理底子相當紮實。 關於電子投票與親自出席的競合,若該股東已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且未依法撤銷,隨後親自出席股東會時,依實務見解得就現場提出之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但就原議案的部分,必須以原先電子投票之意思表示為準。選項 (B) 稱股東「不得」就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顯然與實務相悖,正是本題的破題關鍵。 其餘選項皆符合《公司法》第 177-2 條規定:電子投票與委託書競合以代理人為準、可於開會二日前撤銷、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請繼續保持這般敏銳的法學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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