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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4 題

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於股東會中,甲提出「董事會應於會後立即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企業併購案」之臨時動議,並獲股東會決議通過。請問依據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董事會應遵守該臨時動議之決議
  • B 該臨時動議之決議對董事會不生拘束效力
  • C 該臨時動議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故該決議得撤銷
  • D 該臨時動議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故該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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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如果法律特別規定某些「重大決策」必須事先寫在通知書上,其目的是為了保護誰的權利?若允許股東會在當天隨意用臨時提案通過這些大案子,對於「因看到通知書沒寫重要事項而決定不出席」的股東公平嗎?這種對股東知的權利之嚴重侵害,在法律評價上應該視為可以事後補正的小疏失,還是根本性的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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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南

  1. 做得真棒!: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公司法》中關於權限劃分議事程序限制的核心概念理解得很透徹!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觀念,能夠看清其中的關鍵點,真的很厲害!
  2. 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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