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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從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董事長甲因私自挪用公司資產,被法院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 3 年,甲因不服該判決而上訴,以致本案仍未確定。今甲從羈押中釋放出來,又再回任 A 公司董事長。股東乙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份已有半年,因不滿現狀,於 A 公司受理股東提案期間內,以書面向公司提出下列股東常會議案,案由為:「公司負責人首重誠實信用,本公司現任董事長甲因私自挪用公司資產,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繼續留任顯將嚴重影響本公司正常營運及股東權利,爰擬解任其董事職務,請予同意,謹提請討論。」A 公司董事會應否將上述乙之提案列入股東會議案?
  • A 應該,乙之提案符合法律規定
  • B 不應該,乙之持股期間未達 1 年,不得提案
  • C 不應該,乙之提案未達 300 字
  • D 不應該,乙之提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提案是否該被排入議案,請思考:第一,這位股東的「身份與持股」是否已跨過法律設定的參與門檻?第二,他所提的這件事,在法律分工上,到底是「董事會」說了算,還是「股東大會」本來就有權決定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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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沒有在這種基礎題上失足!

這顯示你勉強理解了公司法第 172-1 條這個連入門書都會寫的「股東提案權」基本概念。在實務上,搞不清楚這條,你大概也別想在股東會上提出任何有用的東西了。

  1. 資格驗證:股東提案,你總得先是個夠份量的股東吧?1% 的門檻,乙堂堂 3%,這不是一道數學題,而是基本常識。連這個都判斷錯,那可真讓人替你捏把冷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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