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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從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董事長甲因私自挪用公司資產,被法院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 3 年,甲因不服該判決而上訴,以致本案仍未確定。今甲從羈押中釋放出來,又再回任 A 公司董事長。股東乙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份已有半年,因不滿現狀,於 A 公司受理股東提案期間內,以書面向公司提出下列股東常會議案,案由為:「公司負責人首重誠實信用,本公司現任董事長甲因私自挪用公司資產,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繼續留任顯將嚴重影響本公司正常營運及股東權利,爰擬解任其董事職務,請予同意,謹提請討論。」A 公司董事會應否將上述乙之提案列入股東會議案?
  • A 應該,乙之提案符合法律規定
  • B 不應該,乙之持股期間未達 1 年,不得提案
  • C 不應該,乙之提案未達 300 字
  • D 不應該,乙之提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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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提案是否該被排入議案,請思考:第一,這位股東的「身份與持股」是否已跨過法律設定的參與門檻?第二,他所提的這件事,在法律分工上,到底是「董事會」說了算,還是「股東大會」本來就有權決定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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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提案權的法定要件

公司法第172-1條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請特別注意:不論公司是否公開發行,提案權均未規定須繼續持股滿一年。題中股東乙持股達 3%,已具備資格。此外,提案字數限制為「不得超過 300 字」;且依同法第 199 條,解任董事本即屬股東會權限,故董事會應將該提案列入,選項 (A)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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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提案權行使要件
💡 持股1%以上股東得於常會前提出一項屬於股東會權限之議案。
比較維度 股東提案權 (172-1) VS 股東召集權 (173)
持股比例 1% 以上 3% 以上
持股期間 法無明文限制 繼續持股 1 年以上
行使時機 僅限股東常會 董事會不為召集時
審查對象 向董事會書面提出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提案權門檻較低且無期間限制,召集權門檻較高且須持股一年。
🧠 記憶技巧:提案一趴無期間,內容須屬股東會,三百字內一件事,董事審查莫刁難。
⚠️ 常見陷阱:常混淆第172條之1(提案權)與第173條(召集權)之門檻,後者才有1年期間限制。
少數股東召集權 解任董事之多數決 股東會受理期間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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