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從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董事長甲因私自挪用公司資產,被法院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 3 年,甲因不服該判決而上訴,以致本案仍未確定。今甲從羈押中釋放出來,又再回任 A 公司董事長。股東乙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份已有半年,因不滿現狀,於 A 公司受理股東提案期間內,以書面向公司提出下列股東常會議案,案由為:「公司負責人首重誠實信用,本公司現任董事長甲因私自挪用公司資產,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繼續留任顯將嚴重影響本公司正常營運及股東權利,爰擬解任其董事職務,請予同意,謹提請討論。」A 公司董事會應否將上述乙之提案列入股東會議案?
- A 應該,乙之提案符合法律規定
- B 不應該,乙之持股期間未達 1 年,不得提案
- C 不應該,乙之提案未達 300 字
- D 不應該,乙之提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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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提案是否該被排入議案,請思考:第一,這位股東的「身份與持股」是否已跨過法律設定的參與門檻?第二,他所提的這件事,在法律分工上,到底是「董事會」說了算,還是「股東大會」本來就有權決定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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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提案權的法定要件
依公司法第172-1條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請特別注意:不論公司是否公開發行,提案權均未規定須繼續持股滿一年。題中股東乙持股達 3%,已具備資格。此外,提案字數限制為「不得超過 300 字」;且依同法第 199 條,解任董事本即屬股東會權限,故董事會應將該提案列入,選項 (A)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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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需要持股一年什麼不需要?易搞混的考點有哪些?
股東提案權行使要件
💡 持股1%以上股東得於常會前提出一項屬於股東會權限之議案。
| 比較維度 | 股東提案權 (172-1) | VS | 股東召集權 (173) |
|---|---|---|---|
| 持股比例 | 1% 以上 | — | 3% 以上 |
| 持股期間 | 法無明文限制 | — | 繼續持股 1 年以上 |
| 行使時機 | 僅限股東常會 | — | 董事會不為召集時 |
| 審查對象 | 向董事會書面提出 | — |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提案權門檻較低且無期間限制,召集權門檻較高且須持股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