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擬召開股東常會,該公司股東甲打算於此次召開的股東會提出相關議案。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X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 20 日
- B 甲必須至少持有 X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始具備提案股東資格。如其持股未達前述標準,亦得與其他股東持股合計超過百分之三時,共同提出議案
- C 甲所提議案包括標點符號在內以 300 字為限,超過 300 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
- D 如甲之提案未被列入股東會議案,X 公司因已於股東常會前,將處理結果通知甲,故 X 公司董事會毋需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賦予小股東提案的權利,但同時必須兼顧「股東會議事效率」與「資訊揭露的簡明性」,立法者通常會針對議案內容設定什麼樣的「量化限制」,以防止單一提案過於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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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出色!你精準掌握了股東提案權的關鍵規定,成功避開了法條細節的陷阱。
股東提案權的行使限制
你選的 (C) 是完全正確的。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股東所提議案以 $300$ 字為限;同條第 4 項第 4 款也明定,該議案超過 $300$ 字者,董事會不列為議案。這是為了確保股東會議事效率所設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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