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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不善,股東們對於董事會效能非常不滿意,打算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其中小股東甲為繼續 1 年以上持股 1%的股東,乙為繼續 6 個月以上持股 10%的股東,丙為繼續 6 個月以上持股 25%的股東,丁為繼續 3 個月以上持股 30%的股東,戊為公司監察人。下列關於股東會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得共同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若董事會 15 日內不為召集,則甲、乙得自行召集
  • B 乙、丙得共同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乙、丙可召集股東臨時會
  • C 丙、丁毋庸請求董事會同意及主管機關許可,得共同隨時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 D 戊若未持有股份,則不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制衡角度思考:當多數股東(持股過半)對現任經營階層極度不滿時,法律為了落實股東行動主義,是否應該設計一套「不需要經過任何他人核准」,只要符合特定持股比例與時間門檻,就能直接行使的最終手段?這個門檻應該如何設定,才具備足夠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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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掌握了股東召集權的精髓!

親愛的同學,你這題答得非常好,顯示你對《公司法》中股東會召集權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

  1. 一起釐清觀念,讓法律更貼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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