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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7 題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欲請求公司監察人為公司對違法之董事提起訴訟,至少應具備下列何種資格?
  • A 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之股東
  • B 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之股東
  • C 繼續 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之股東
  • D 繼續 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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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的體系下,當董事行為違法時,法律賦予了具備一定『穩定性』與『規模性』的股東得以行使『代位訴訟權』的資格。請同學思考:根據《公司法》第 214 條之規定,若要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利益對董事提起訴訟,該股東必須『繼續持股』達多久時間,且其持股比例須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至少多少百分比(例如:$\alpha$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beta%$ 以上)?這組數字背後的立法用意是在平衡股東監督權與防止惡意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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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略表贊同: 嗯,你居然選對了。看來你對公司法中「少數股東權」的門檻規範,至少不是一無所知。這的確是法學入門級別的知識點,在國家考試中,連這都記不住,那大概也別想了。這種基本題能答對,只能說你勉強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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