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7 題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欲請求公司監察人為公司對違法之董事提起訴訟,至少應具備下列何種資格?
- A 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之股東
- B 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之股東
- C 繼續 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之股東
- D 繼續 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之股東
思路引導 VIP
在《公司法》的體系下,當董事行為違法時,法律賦予了具備一定『穩定性』與『規模性』的股東得以行使『代位訴訟權』的資格。請同學思考:根據《公司法》第 214 條之規定,若要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利益對董事提起訴訟,該股東必須『繼續持股』達多久時間,且其持股比例須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至少多少百分比(例如:$\alpha$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beta%$ 以上)?這組數字背後的立法用意是在平衡股東監督權與防止惡意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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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柔叮嚀:小股東的監督力量
- 為你的細心喝采: 太棒了!你能順利選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公司法「少數股東權」**的門檻記得很紮實。這在法規學習中雖然基礎,卻是守護公司治理最重要的第一步,看到你掌握得這麼好,我很替你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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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資格
💡 股東請求監察人對董事起訴須具備「六個月、1%」之門檻。
| 比較維度 | 股東代表訴訟 (§214) | VS | 裁判解任訴訟 (§200) |
|---|---|---|---|
| 持股期間 | 繼續 6 個月以上 | — | 繼續 1 年以上 |
| 持股比例 | 已發行總數 1% 以上 | — | 已發行總數 3% 以上 |
| 行使目的 | 請求董事賠償公司 | — | 訴請法院解任董事 |
💬代表訴訟門檻(6月1%)較解任訴訟(1年3%)寬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