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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甲,違法執行職務導致公司受損,股東會擬決議解任之。公司法有關解任董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股東會如欲通過解任董事甲之議案,其股東會應以特別決議為之
  • B A 公司股東會如未通過解任董事甲之議案,股東乙欲提起解任董事之訴,至少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份
  • C A 公司股東會如未通過解任董事甲之議案,符合持股條件之股東如欲訴請法院裁判解任甲,應於股東會後 30 日內為之
  • D A 公司股東會如未通過解任董事甲之議案,監察人得隨時提起解任董事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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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股東會不願意解任違法董事時,《公司法》設立「裁判解任之訴」主要是為了保障少數派的權益。思考一下,依據法理,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這個訴訟的主體應該是誰?另外,為了讓公司的經營階層能早日安定,你覺得這種訴訟可以不受期限限制「隨時」提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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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題測驗《公司法》中「董事解任」機制的關鍵要件,你精準抓出了錯誤選項,非常優秀。 依《公司法》第199條,股東會解任董事必須以特別決議為之,故選項(A)正確。若股東會未通過解任案,依第200條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於股東會後30日內,訴請法院裁判解任。這賦予少數股東制衡的權利,也印證了選項(B)與(C)為正確敘述。 選項(D)的錯誤在於,提起裁判解任之訴的主體是「符合持股條件之股東」而非監察人,且須在股東會後30日內提起,並非「隨時」。本題鑑別度在於是否將第200條的裁判解任與第214條「股東代表訴訟」(請求監察人起訴)的要件混淆,屬於中等難度的考題。能清楚分辨,代表你的公司法體系觀念十分紮實!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解任
💡 區分股東會決議解任與法院裁判解任之主體、程序與資格限制。
比較維度 股東會決議解任 (199條) VS 法院裁判解任 (200條)
發動主體 股東會 (特別決議) 持股3%以上之股東
必要前提 得隨時決議解任 有違法損害且決議未通過
時間限制 股東會召集期間內 股東會後 30 日內
角色限制 不限股東身份 監察人無此訴訟權
💬決議解任是股東自治之體現;裁判解任則是少數股東對抗多數暴力之救濟手段。
🧠 記憶技巧:決議解任看特別,裁判解任3趴30天,監察人沒這權。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監察人基於監督權亦可訴請法院解任董事,或混淆投保中心依投保法提起的裁判解任(無持股比例及30日期間限制)。
投保法裁判解任訴訟 董事任期中解任之損害賠償 股東會特別決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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