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 題
A 有限公司有甲、乙及丙 3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 100 萬元,由甲擔任董事,下列關於乙、丙監督甲業務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但應共同為之
- B 乙、丙得隨時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但應共同為之
- C 若甲違反競業禁止規定,自其所得產生後未逾 1 年者,乙、丙得以經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甲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
- D 若甲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乙或丙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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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有限公司」的法律架構下,不執行業務的股東針對董事的監督權(如質詢權與查閱權),是屬於「單獨行使」還是「共同行使」之權利?此外,當董事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時,公司欲行使「歸入權」將該所得視為公司所得,其法律程序的「表決權門檻」與「時效限制」應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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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執行業務股東違反競業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根據公司法第54條規定:「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執行業務之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依此規定,本題中甲擔任董事即屬執行業務之股東,若甲違反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時,其他股東乙與丙得以過半數之決議行使歸入權,將甲所生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且此項權利之行使須在自所得產生後未逾一年之期限內為之。因此,選項C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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