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2 題
甲、乙皆年滿 20 歲,擬與 A 公司合資設立 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並約定分別出資新臺幣 100 萬、500 萬及 200 萬元。若 B 公司之章程規定設置董事一人,但對於表決權之分配並未設有規定,下列何者對於 B 公司董事之選任,其敘述正確?
- A 應由乙擔任,因乙為出資最多之股東
- B 應由甲、乙與 A 公司等三位股東,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之同意選任其中一人擔任
- C 應由甲、乙與 A 公司等三位股東,依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選任其中一人擔任
- D 應由甲、乙與 A 公司等三位股東之全體同意,互推一人擔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股東間高度信任、規模較小的「人合組織」中,若法律要確保經營者具備多數股東的信任,而非僅由資本家隻手遮天,那麼在計算『表決權』時,應該是以『出資額的比例』為主,還是以『成員的人數』為準?這與你熟悉的股票市場邏輯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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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乙皆年滿 20 歲具備行為能力,與 A 公司合資設立 B 有限公司並設置董事一人。關於有限公司董事之選任方式,依據公司法第108條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因此,B 公司選任董事時,並非由出資最多者直接擔任,亦不須經全體股東同意,而是應由甲、乙與 A 公司等股東,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具備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其中一人擔任。故選項 C 之敘述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