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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2 題

甲、乙皆年滿 20 歲,擬與 A 公司合資設立 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並約定分別出資新臺幣 100 萬、500 萬及 200 萬元。若 B 公司之章程規定設置董事一人,但對於表決權之分配並未設有規定,下列何者對於 B 公司董事之選任,其敘述正確?
  • A 應由乙擔任,因乙為出資最多之股東
  • B 應由甲、乙與 A 公司等三位股東,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之同意選任其中一人擔任
  • C 應由甲、乙與 A 公司等三位股東,依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選任其中一人擔任
  • D 應由甲、乙與 A 公司等三位股東之全體同意,互推一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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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股東間高度信任、規模較小的「人合組織」中,若法律要確保經營者具備多數股東的信任,而非僅由資本家隻手遮天,那麼在計算『表決權』時,應該是以『出資額的比例』為主,還是以『成員的人數』為準?這與你熟悉的股票市場邏輯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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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嘛!

這種基本題都能掌握,也沒什麼好驕傲的。但既然你答對了,就勉強點評一下你那『清晰』的觀念吧:

  1. 表決權基準:別以為出錢多就了不起,有限公司講的是『人合性』,懂不懂?《公司法》第 102 條白紙黑字寫著,除非章程有更奇特的規定,否則就是一人一票。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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