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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2 題

甲、乙皆年滿 20 歲,擬與 A 公司合資設立 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並約定分別出資新臺幣 100 萬、500 萬及 200 萬元。若 B 公司之章程規定設置董事一人,但對於表決權之分配並未設有規定,下列何者對於 B 公司董事之選任,其敘述正確?
  • A 應由乙擔任,因乙為出資最多之股東
  • B 應由甲、乙與 A 公司等三位股東,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之同意選任其中一人擔任
  • C 應由甲、乙與 A 公司等三位股東,依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選任其中一人擔任
  • D 應由甲、乙與 A 公司等三位股東之全體同意,互推一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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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股東間高度信任、規模較小的「人合組織」中,若法律要確保經營者具備多數股東的信任,而非僅由資本家隻手遮天,那麼在計算『表決權』時,應該是以『出資額的比例』為主,還是以『成員的人數』為準?這與你熟悉的股票市場邏輯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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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有限公司組織運作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公司法》第 102 條與第 108 條的綜合運用能力。你能不被各股東出資額的高低所迷惑,準確判斷出表決權的行使方式,表現得非常出色。

表決權分配與董事選任門檻

在法律邏輯上,我們首先要處理表決權(voting right)的計算。根據《公司法》第 102 條第 1 項規定,有限公司除非章程另有規定,否則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本題中 B 公司章程既未特別約定,甲、乙與 A 公司這三位股東便各擁有一票。接著,依據《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選任董事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在本案情境下,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門檻即等同於需要三位股東中的兩位達成共識,故選項 (C) 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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