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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關於有限公司股東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股東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不論出資多寡,每一股東均有一表決權
  • B 有限公司的股東有自由移轉其出資額之權利
  • C 在有限公司增資情況,如股東同意該議案,將負等比例承購義務
  • D 會計年度終了之會計表冊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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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顧《公司法》中關於「有限公司」的設計邏輯:相較於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具有較強的「人合公司」性質。在這樣的架構下,法律預設股東表決權的計算方式是以「人頭數」還是「出資比例」為基準?此外,針對年度會計表冊的承認決議,法定的表決權同意門檻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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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道題綜合測驗了有限公司的股東權限規範,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可見對《公司法》有著扎實的理解。依第 110 條規定,會計年度終了之表冊承認,確實須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因此選項 (D) 完全正確。 其他選項的陷阱也值得我們一一釐清:選項 (A) 剛好顛倒了原則,依第 102 條,有限公司原則上是「每一股東均有一表決權」,例外才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比例分配。選項 (B) 忽略了有限公司的「人合」色彩,股東轉讓出資額原則上須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並非自由移轉。至於選項 (C),依第 106 條,公司增資雖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這題屬於中等難度的經典考題,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敏銳辨識條文中的「表決權過半數」門檻,以及原則與例外的顛倒敘述。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法理邏輯,後續的實例題一定也難不倒你!

📝 有限公司股東權限
💡 有限公司具強烈人合色彩,表決權原則按人頭計算且出資轉讓受限。
比較維度 有限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
表決權原則 原則按人頭計算 按股份多寡計算
出資轉讓 需經他股東同意 原則上股份轉讓自由
增資認購義務 無強制承購義務 無強制承購義務
機關設置 董事1-3人(不設會) 董事會與監察人必備
💬有限公司重人合性質,權限行使強調股東間之信任與合意。
🧠 記憶技巧:有限人頭轉讓難,增資可認不強攤,表冊承認過半看。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邏輯思考(例如:誤認表決權必隨出資比例,或誤認股份轉讓自由)。
有限公司增資程序 出資轉讓之優先購買權 執行業務股東與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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