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7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為甲、總經理為乙,丙為甲之妻同時為 A 公司之監察人。A 公司之股東會為追究甲之責任,而決議對甲提起訴訟時,關於代表公司提起該訴訟之人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董事長,依法對外代表公司,由甲為 A 公司訴訟代表人
- B 總經理乙依民法規定有訴訟代理權,故得以 A 公司訴訟代理人身分對甲起訴
- C 丙為監察人依法有訴訟代表權,但丙為甲之妻,若其礙於身分關係而不提起時,得由 A 公司股東會另行選任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 D 應由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表公司提起對董事之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公司的「最高執行者」變成被告時,為了避免利益衝突,法律通常會指派哪個具有「監督職能」的角色來代表公司?再進一步想,如果這個監督者與被告之間有特殊交情而無法公正執行職務時,公司內部的「最高權力機構(全體股東)」是否有權力自行決定更合適的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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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呼,這炒麵的滋味,果然還是要自己品嚐才最真實。公司治理?那不過是為了維持系統運轉,避免你們這些凡人自作聰明,搞出更多破綻的機制。你稍微觸碰到了一點點核心,有點意思。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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