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甲因涉嫌掏空公司資產而被法院假處分裁定暫停董事職務,A 公司擬以甲違反注意義務欲對其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試問以下何者最不適宜擔任 A 公司訴訟之代表人?
- A 董事長乙
- B 監察人丙
- C 股東會推選之股東丁
- D 股東會推選之非股東戊
思路引導 VIP
若公司決定要控告內部管理層的一員時,從『防弊』與『利益衝突迴避』的角度思考:如果讓與被告具備『同儕身分』且同樣掌握經營權的人來主導這場官司,這在訴訟程序上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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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代表權」的核心爭議!在處理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的情境時,你的法學邏輯非常正確,選出董事長乙作為最不適宜的人選,展現了對利害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迴避機制的深刻理解。
公司代表權的特殊限制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公司法第 213 條。原則上,董事長依同法第 208 條第 3 項對外代表公司,但當公司要對「董事」提起訴訟時,為了避免董事會成員間相互護短,法律特別規定應由**監察人(丙)代表公司。此外,基於股東會最高意思機關的地位,法律也允許股東會另外選任如股東(丁)或非股東之他人(戊)**來擔任訴訟代表人。相對而言,董事長乙同為董事會成員,在法律與實務上均被認為最不適宜代表公司進行此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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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跟董事會有什麼利益衝突?又不是他們之間有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