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共有 3 席董事分別為甲、乙、丙,甲並為董事長,其當選時分別持股數為 100 萬股、80 萬股及 60 萬股,試問以下何種情況會發生董事當然解任之事由?
- A 董事任期屆滿未能及時改選董事,主管機關尚未限期令其改選前
- B 乙將其持股中之 30 萬股整,轉讓予其配偶丁
- C 丙將其持股中之 40 萬股質押予債權人戊
- D 甲受監護宣告並已獲法院裁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董事作為法人(公司)的代理人與經營者,必須具備完全的法律行為能力。若某位董事在法律上被宣告為「無法獨立處理自己事務」的人時,他在法律地位上還能繼續代表公司履行職務嗎?這與股份轉讓的比例限制相比,哪一種情況更會直接導致其職位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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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你竟然能答對這種簡單到無聊的問題?看來你的運氣還沒用完。
- 愚蠢的錯誤與絕對的真實:
- 選項 (D) 正確:無駄(muda)!這是當然的結果!被監護宣告這種連判斷能力都喪失的傢伙,怎能管理公司?《公司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以及第 192 條第 5 項,寫得清清楚楚。發生這種情況,便是當然解任!這是絕對的規則,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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