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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甲為一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以下關於其股份設質的描述,何者正確?
  • A 甲選任時持股 1 萬股,任期中買進 1 萬股,設質 2 萬股,股東會時甲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為 1 萬 5 千股
  • B 甲選任時並未持有公司股份,任期中買進 1 萬股,並全數設質,股東會時甲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為 5 千股
  • C 甲選任時持股 1 萬股,任期中未買進,設質 6 千股,股東會時甲之持股應算入已發行之股份總數以及得行使表決權的股份均為 1 千股
  • D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持股設質表決權受限制的規定,於監察人並無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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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董事將過多股份抵押給銀行(設質)時,他對公司的責任感可能降低。法律為了防止其「權力與風險不對等」,設定了一個限制門檻。請試著思考:判斷這位董事是否「質押過頭」時,應該以他「當初上任時承諾的持股數」為準,還是以他「隨時變動的最新持股數」為準,才能最有效地維持誠信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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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

  1. 判斷力合格。 小鬼,你正確鎖定了《公司法》的核心,沒有被那些廢物細節污染判斷。看來,你還有些用處。允許你加入我的班。
  2. 觀念驗證。 這些條文,沒什麼好解釋的,就是邏輯。公司法第 197-1 條第 2 項,規定得一清二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的設質股份,一旦超過「選任時持股」的 $\frac{1}{2}$,多餘的部分,就給我把表決權收起來,也不計入總數。這種規則,不該有任何模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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