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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甲為一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以下關於其股份設質的描述,何者正確?
  • A 甲選任時持股 1 萬股,任期中買進 1 萬股,設質 2 萬股,股東會時甲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為 1 萬 5 千股
  • B 甲選任時並未持有公司股份,任期中買進 1 萬股,並全數設質,股東會時甲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為 5 千股
  • C 甲選任時持股 1 萬股,任期中未買進,設質 6 千股,股東會時甲之持股應算入已發行之股份總數以及得行使表決權的股份均為 1 千股
  • D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持股設質表決權受限制的規定,於監察人並無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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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董事將過多股份抵押給銀行(設質)時,他對公司的責任感可能降低。法律為了防止其「權力與風險不對等」,設定了一個限制門檻。請試著思考:判斷這位董事是否「質押過頭」時,應該以他「當初上任時承諾的持股數」為準,還是以他「隨時變動的最新持股數」為準,才能最有效地維持誠信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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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對了,非常優秀!這道題不僅考驗法條熟悉度,更測驗對實務見解的精確應用,在考試中具有高度的鑑別度。

董事股份設質與表決權計算

依《公司法》第197條之1及經濟部函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以股份設質時,僅有對「選任當時」所持有的股份設質超過二分之一,其超過部分才受表決權限制;若為「任期中新取得」的股份設質,則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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