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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非公開發行公司,設有 7 名董事 A、B、C、D、E、F、G,而 7 名董事均持有公司股份。董事會成員間原本經營理念契合,惟在任期途中對於公司是否應擴大經營規模一事,董事 E、F、G 堅持反對立場,其他董事為剷除董事會中之不同聲音,乃利用彼等在股東會所占之優勢,以股東會決議解任 E、F、G 三名董事。另一方面,E、F、G 對於其他董事從事各項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握有相當之事證,擬以此反擊其他董事。試問,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東會解任董事 E、F、G 之理由,僅係因 3 人反對擴大經營規模,則此等情形屬於無正當理由決議解任董事,E、F、G 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 B 股東會在決議解任董事 E、F、G 時,僅得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為之
  • C E、F、G 之持股只要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即得以董事 A、B、C、D 四人從事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為由,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彼等之董事職務
  • D 股東會在決議解任董事 E、F、G 之後,董事會應在 3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行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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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內部的管理階層出現重大違法或損害行為時,基於「公司自治原則」與「司法不輕易介入」的法理,法律通常會要求股東在尋求法官判決之前,必須先在公司內部的哪個決策平台嘗試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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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C。 依據公司法第200條規定:「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 觀察選項 C 的內容,其僅指出 E、F、G 持股只要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即可逕行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從事重大損害公司行為之董事 A、B、C、D,卻忽略了提起此項訴訟的法定前提要件與時間限制。依照前述明文規定,少數股東若欲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必須先具備「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之前置要件,並且必須「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提出。選項 C 漏未敘明須經股東會程序且未獲決議解任,以及須受三十日期間限制等要件,認為只要持股達標即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與法定程序不符,因此 C 為錯誤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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