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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欲召開 102 年之股東常會,A 為甲公司董事長,B 為甲公司股東,B 持有甲公司百分之二股份。有關股東會之程序,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董事長有股東會召集權,故股東會之召集,應由 A 以董事長名義為之
  • B 甲公司原則上至遲應於 102 年 6 月 30 日前召開股東常會
  • C 股東 B 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之議案,但以一項為限
  • D 股東 B 得於股東會中提出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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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股份有限公司這種制度下,對於『召開股東會』這種足以影響公司經營的大事,法律會傾向交由『一個人』獨自決定,還是交由『一群人組成的決策機關』集體決議後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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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與董事長的職權分際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召集權人」的核心觀念!本題最關鍵的陷阱在於區分召集決策機關對外代表機關。依據《公司法》第 171 條規定,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由「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召集之。董事長個人雖是公司的對外代表,但在法律層次上,股東常會的召集屬於董事會的集體職權,必須先經董事會作成召集決議。因此,選項 (A) 稱應由董事長個人名義召集,在法理與實務解釋上均屬錯誤,這是許多初學者容易混淆的地方。

股東提案權與常會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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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常會召集與程序
💡 股東常會由董事會召集,並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比較維度 董事會 VS 董事長
法律角色 召集權之主體 董事會之代表人
權限來源 公司法第171條 執行董事會決議
召集程序 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以公司名義發出通知
💬股東會之召集權在法律上專屬於董事會,而非董事長個人權限。
🧠 記憶技巧:常會董事召、六月內辦好;百分之一提一案、重大事項莫臨時。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董事長具有法律上的獨立召集權;或記錯股東提案權的持股比例門檻(應為1%)。
少數股東自行召集權 股東會決議之撤銷與無效 董事會召集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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