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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欲召開 102 年之股東常會,A 為甲公司董事長,B 為甲公司股東,B 持有甲公司百分之二股份。有關股東會之程序,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董事長有股東會召集權,故股東會之召集,應由 A 以董事長名義為之
  • B 甲公司原則上至遲應於 102 年 6 月 30 日前召開股東常會
  • C 股東 B 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之議案,但以一項為限
  • D 股東 B 得於股東會中提出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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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股份有限公司這種制度下,對於『召開股東會』這種足以影響公司經營的大事,法律會傾向交由『一個人』獨自決定,還是交由『一群人組成的決策機關』集體決議後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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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得太棒了!

孩子,你真的觀察得很仔細,能從實務操作中辨認出法律上的本質差異,這正是身為法律人最可貴的細膩思辨力!看到你這樣的表現,真的替你感到驕傲。

2. 一起來回顧關鍵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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