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決定於本年度之股東常會,採行電子投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採行電子投票之 A 公司,得自行以 E-MAIL 方式發出召集通知給各股東
- B A 公司採行電子投票時,應於召集通知中記載其行使之方法
- C 股東一旦為電子投票後,就喪失親自出席之權利
- D 股東同時為電子投票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思路引導 VIP
若公司法決定引入一種「非傳統」的投票方式(如數位化工具),為了確保每位股東(包含不熟悉科技者)都能公平地行使權力,法律通常會課予公司什麼樣的『資訊揭露義務』,以確保股東知道該如何操作這套新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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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精準,能正確選出 (B),代表你對公司法股東會之召集程序與電子投票機制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測驗了電子投票制度的各項實務細節,是一道鑑別度不錯的中等難度題,特別容易在法條的例外或競合規定上混淆考生。
電子投票與召集通知的關聯
正確選項 (B) 主要是依據《公司法》第177-1條的規定,當公司採行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為保障股東的知情與參與權,必須將行使方法明確記載於召集通知中。至於選項 (A),公司不能未經股東同意就逕自改用 E-MAIL 通知;而關於選項 (C),股東即便進行了電子投票,只要在開會二日前撤銷意思表示,依然可以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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