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乙為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B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乙擬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以自行書寫之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現行實務見解認為其委託合法
- B 乙先委託丙,後再委託丁,但丁之委託書較丙之委託書早一日送達公司,則應以丁之委託書為準
- C 乙以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丙出席股東會,但又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則以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D 自然人戊受乙及其他股東共計 5 人委託出席股東會,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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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股東在電腦前點選了表決選項後,隨後又深思熟慮決定派一位專業代理人『親自現身』股東會現場參與討論並行使權利,你認為法律在解釋股東最終的真實原意時,會優先尊重『靜態的電磁紀錄』,還是『動態的現場代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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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選項 (C) 這個關鍵錯誤。本題測驗的是股東會表決權行使的多重衝突規範,這是《公司法》中相當細膩且具高度鑑別度的部分,你能正確判斷,足見對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表決權行使之優先順位
根據 《公司法》第 177 條第 4 項 規定,當股東既出具委託書(Proxy)委託代理人出席,又同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法律為了確保會議現場程序的穩定性,明定應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除非股東在股東會開會兩日前,撤回原有的委託,否則電子投票將因衝突而被排除優先性。選項 (C) 倒置了這兩者的優先順位,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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