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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5 題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 2 億元,經營階層均為取得國內外碩、博士學位之高科技人才,股東人數約 2 百人。為擴大公司經營規模,A 公司股東會決定發行新股增資新臺幣 5 千萬元,惟該公司章程就發行股票相關事宜,並無明文規定,試問 A 公司完成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應否發行股票?
  • A A 公司應印製實體股票,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 B A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實體股票
  • C A 公司發行新股時,不得印製實體股票,而應洽證券保管機構登錄
  • D A 公司得不發行股票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暫時拋開選項,請試著思考:在現代高度數位化的商業社會中,如果一家公司擁有數百名股東,為了降低股票遺失、毀損的風險,並省去大量紙本印製與銀行簽證的行政規費,法律應當提供哪一種『既能維護股東權利、又能符合電子化作業』的替代方案?這種方案在『形式』上會與傳統紙本有何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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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從法條邏輯看「發行股票」的判斷

親愛的學弟妹,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能避開舊法的陷阱,代表你對《公司法》的修法趨勢掌握得很好,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觀念:

  1. 判斷標準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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