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5 題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 2 億元,經營階層均為取得國內外碩、博士學位之高科技人才,股東人數約 2 百人。為擴大公司經營規模,A 公司股東會決定發行新股增資新臺幣 5 千萬元,惟該公司章程就發行股票相關事宜,並無明文規定,試問 A 公司完成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應否發行股票?
- A A 公司應印製實體股票,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 B A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實體股票
- C A 公司發行新股時,不得印製實體股票,而應洽證券保管機構登錄
- D A 公司得不發行股票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暫時拋開選項,請試著思考:在現代高度數位化的商業社會中,如果一家公司擁有數百名股東,為了降低股票遺失、毀損的風險,並省去大量紙本印製與銀行簽證的行政規費,法律應當提供哪一種『既能維護股東權利、又能符合電子化作業』的替代方案?這種方案在『形式』上會與傳統紙本有何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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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是否掌握《公司法》的最新修法動態,沒有掉入舊法資本額門檻的陷阱中。
股票發行義務之判斷基準
依現行《公司法》第 161-1 條第 1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發行股票。」請特別注意,現行法已無以資本額新臺幣 $5 \times 10^8$ 元作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強制發行股票的門檻,判斷基準已全面改為「是否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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