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 題
甲乙兩人為好友,決定聯合他人共同投資成立資本額新臺幣 1 千萬元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採發起設立,甲以現物出資時,由簽證會計師對甲之現物出資是否合理進行查核
- B A 公司採募集設立,甲以現物出資時,由創立會對甲之現物出資是否合理進行監督
- C A 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是否發行股票,則 A 公司董事會得決定不發行股票
- D A 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是否發行股票,則 A 公司之股東得請求發行股票,A 公司不得拒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若法律為了降低企業成本,允許公司選擇不印製昂貴的紙本股票,當公司『憲法』(章程)對此保持沈默時,這項涉及營運支出的管理決策,應交由『公司治理機關』統一決定,還是允許『任一小股東』都能隨時要求公司為其支付這筆印製成本?哪一種機制更符合法治的效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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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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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難度適中,主要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是否掌握現行《公司法》對「非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發行之規範鬆綁,以及現物出資的審查機制。
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發行
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選項 (C) 與 (D)。現行《公司法》第 161-1 條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非公開發行公司未被強制要求發行股票。本題 A 公司屬非公開發行公司,若章程未明定發行,董事會得決定不發行股票,股東自然無權強制請求公司發行,故選項 (D) 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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