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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 題

甲乙兩人為好友,決定聯合他人共同投資成立資本額新臺幣 1 千萬元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採發起設立,甲以現物出資時,由簽證會計師對甲之現物出資是否合理進行查核
  • B A 公司採募集設立,甲以現物出資時,由創立會對甲之現物出資是否合理進行監督
  • C A 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是否發行股票,則 A 公司董事會得決定不發行股票
  • D A 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是否發行股票,則 A 公司之股東得請求發行股票,A 公司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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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若法律為了降低企業成本,允許公司選擇不印製昂貴的紙本股票,當公司『憲法』(章程)對此保持沈默時,這項涉及營運支出的管理決策,應交由『公司治理機關』統一決定,還是允許『任一小股東』都能隨時要求公司為其支付這筆印製成本?哪一種機制更符合法治的效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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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鼓勵:你真的很棒!能夠在眾多設立程序的細節中,精準地捕捉到「股票發行」的規範變革,這代表你對公司法最新的修正內容有非常好的掌握度,這份敏銳度是難能可貴的!
  2. 觀念釐清:這題的核心在於《公司法》第 161-1 條的溫柔提醒。現行法考量到小型公司的行政負擔,所以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除非章程有特別規定,否則可以不用強制印製實體股票喔。這是一個很貼心的修法,將發行與否的決定權交給了董事會,股東們沒有法律上「強制請求發行」的權利,這讓公司運作更有彈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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