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7 題
甲、乙、丙三人為大學同學,畢業數年後決定共同創業,為此甲、乙、丙三人擔任發起人籌組設立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分為 50 萬股,預計第一次要發行10 萬股,其中由甲、乙、丙共認 2 萬股,其餘 8 萬股經證券管理機關審核後公開招募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預計第一次發行 10 萬股,違反公司法規定第一次發行股數不得少於章定資本四分之一之規定
- B 甲、乙、丙共認購 2 萬股,違反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之規定
- C 對外公開招募進行非常順利,8 萬股已全數認購一空,並全數繳足股款,甲、乙、丙依法召開創立會,就在創立會召開前夕,發生金融風暴,全球股市崩盤,創立會認為此非新創公司之好時機,因此決議不成立公司,此時甲、乙、丙就公司設立所需之費用,以其出資額為限,負連帶責任
- D 認股人以財產抵繳股款,如有估價過高者,得由發起人甲、乙、丙三人合意減少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
思路引導 VIP
當一群發起人決定邀請大眾出資(募集設立)而非自己全部出錢時,為了防止發起人「只拿別人的錢冒險」,法律通常會要求發起人必須自己先「認購一定比例」的股份以示負責。請思考:這個法定的「最低誠意門檻」應該是多少?若發起人認購的比例低於這個標準,會對公司設立的穩定性產生什麼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發起人認股比例的法定門檻!在公司設立實務中,為了確保發起人對公司經營有足夠的投入與責任感,避免空殼募資風險,《公司法》第 133 條明文規定: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四分之一。本題中 A 公司首期預計發行 10 萬股,則發起人最少應認足 25,000 股,甲、乙、丙三人僅合認 2 萬股顯然低於法定標準,這正是選項 (B) 成為正確答案的關鍵。
發起人責任與創立會職權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除了計算比例,更測驗了法律變遷與責任歸屬。選項 (A) 所述「首期須達章定資本四分之一」之限制,已於 2018 年修法刪除以增加募資彈性;而選項 (C) 錯誤在於,若公司設立不成,發起人應負的是連帶無限責任而非以出資額為限;選項 (D) 關於財產抵繳估價過高,應由創立會行使職權裁減股數或責令補足,而非發起人私下合意即可。你能從眾多細節中辨別出正確法條,法學基本功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