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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甲、乙、丙三人是大學時代的同窗好友。由於厭倦了朝九晚五的上班族生活,三人打算將這幾年工作所累積的存款,成立一家 X 公司自行創業。甲、乙、丙三人並開始訂立公司章程,著手進行公司設立事宜。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三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得以 X 公司名義為公司設立必要行為,且其法律效果於公司成立後,當然歸屬於公司
  • B X 公司成立後,該公司所得經營之業務僅限於章程所記載之業務,章程若未記載,X 公司便不得從事該業務
  • C X 公司之名稱除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外,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但可與其他商號名稱相同
  • D X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公司最晚應於設立登記後 60 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未於前述期限內檢送會計師驗資報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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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主體」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規定『甲類組織』不能與其他『甲類組織』取一樣的名字,那這項限制是否會自動延伸到『乙類組織』身上?此外,對於保障大眾交易安全的資本制度,你認為政府應該在發給公司「身分證(設立登記)」之前就先確認錢在哪裡,還是等公司拿到身分證後再慢慢檢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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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公司設立實務中,關於名稱保護範圍資本驗證程序以及經營業務限制等核心法制規範,能從中找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公司法》的基本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公司名稱與主體之排他性

選項 (C) 之所以正確,關鍵在於《公司法》第 18 條的規定。法律要求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有限合夥名稱相同;若兩者名稱中標明了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則不視為相同。然而,由於「公司」與「商號(獨資、合夥)」分別適用《公司法》與《商業登記法》,兩者屬於不同的登記體系,因此法律僅禁止公司間或與有限合夥間名稱重複,並不排斥公司與一般商號名稱相同,這在實務上是常見的區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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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設立與名稱規範
💡 掌握公司設立中行為責任、業務自由化原則及名稱審查範圍。
比較維度 公司名稱 (Company) VS 商號名稱 (Business/Shop)
適用法規 公司法 商業登記法
排他範圍 全國範圍不得與他公司重複 同直轄市或縣市不得重複
審查對象 僅限他公司名稱 僅限他商號名稱
💬公司與商號隸屬不同登記體系,名稱重疊不違反公司法之預查規定。
🧠 記憶技巧:名稱不撞公司名,業務不限章程裡,驗資要在三十內。
⚠️ 常見陷阱:易誤認公司名稱不可與「商號」重複。實際上公司法僅保護公司間不重名,商號重名受商業登記法管轄。
設立中公司之法律地位 特許業務之登記 虛偽出資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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