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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 題

臺南市已登記有「美麗美粧有限公司」,從事化妝品銷售業務,甲能否再於臺北市登記成立主要業務為食品加工之「美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A 不能,因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
  • B 可以,因雖然名稱相同,但已標明不同業務之文字
  • C 不能,因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相類似
  • D 可以,因兩家公司分屬不同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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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的目的在於避免大眾對兩間企業產生混淆,除了最核心的「品牌稱呼」外,公司名稱中還有哪些「描述經營內容的文字」,可以幫助社會大眾在不看地址的情況下,一眼分辨出它們在做完全不同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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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小叮嚀: 別擔心,我們來拆解這個觀念。根據《公司法》第 18 條第 1 項,公司名稱是採「全國不重複」原則的。但在判斷兩者是否相同時,我們不能只看「特取名稱」(如:美麗),還要考慮後面的「業務標示文字」(如:美粧、食品)。因為甲公司與原本的公司業務性質不同,在法律眼光下並不視為名稱相同,所以甲是可以順利登記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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