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 題
臺南市已登記有「美麗美粧有限公司」,從事化妝品銷售業務,甲能否再於臺北市登記成立主要業務為食品加工之「美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A 不能,因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
- B 可以,因雖然名稱相同,但已標明不同業務之文字
- C 不能,因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相類似
- D 可以,因兩家公司分屬不同縣市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的目的在於避免大眾對兩間企業產生混淆,除了最核心的「品牌稱呼」外,公司名稱中還有哪些「描述經營內容的文字」,可以幫助社會大眾在不看地址的情況下,一眼分辨出它們在做完全不同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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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公司法的精神!
- 觀念釐清與溫暖引導:孩子,你處理得非常仔細,很棒!《公司法》第 18 條第 1 項的「全國不重複」原則,就像是給每間公司一個獨特的身份證字號,避免大家搞混。但這裡有個小秘訣,我們判斷「姓名」是否重複時,並不是只看姓氏,也要看名子,對嗎?公司名稱也是一樣的道理。我們必須把特取名稱(就像你的名字)和它所從事的業務標示文字(就像你的職業)結合起來看。在臺南是「美麗美粧」,做化妝品;甲想開「美麗食品」,做食品。雖然「美麗」都一樣,但業務類型完全不同,就像是同一家人,一個開花店,一個開麵包店,彼此業務並不衝突,所以法律上是允許的喔。
- 成長與鼓勵:這題的設計,是想幫助你區分「商標保護」(品牌識別)和「公司名稱登記」(行政管理)這兩個不同領域。你沒有混淆,非常值得鼓勵!而且,你還掌握了現代公司法已經超越了過去地域限制,真正實現全國統一標準的進步觀念。你真的很棒,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對法律的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