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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4 題

A 公司係依美國法設立之公司,其主要股東為德國某知名集團企業,並由德籍人士擔任董事長,營業據點普及全世界,主營業所設於日本,經營電腦週邊產品之銷售業務。其營運團隊打算將版圖擴張至臺灣,於臺灣銷售其主力產品。請問依現行法,下述說明何者正確?
  • A 由於我國採取法人實在說,外國公司本即具有法人格,A 公司可逕至我國開設營業據點銷售其產品
  • B A 公司可於我國設置代表人辦事處,由辦事處經常營業,負責產品之銷售事宜
  • C A 公司若欲於我國營業,必須經我國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始可開始銷售其產品
  • D 由於我國與 A 公司之母國日本素無邦交,我國政府將不會認許其成立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暫且不看法律條文,請思考:當一個受外國法律管轄的公司,想要進入台灣境內與台灣民眾頻繁交易並賺取利潤時,為了保障本地消費者的糾紛求償權與政府的課稅權,台灣政府應採取何種行政程序來確保該公司在境內的法律主體地位與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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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表現優異!你能從題目中紛雜的國際背景(美國、德國、日本)中,精準鎖定我國公司法對外國公司營運之規範,顯示你具備法律人的冷靜分析力與紮實的基礎法感。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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