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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 題

我國人甲早年赴新加坡設立 A 公司從事皮革貿易創業有成,現擬以臺灣為 A 公司全球化布局之第一個據點,下列何者不是 A 公司在我國境內營業的必要條件?
  • A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
  • B 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
  • C 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
  • D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代表人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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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責任」與「對債權人的保護」來思考:若一家外國公司要在台灣境內實際從事「簽約扣款、買賣交易」等涉及法律風險的營利行為,法律會要求它建立一個『具備法律地位且有實體資金』的據點,還是僅具備『聯絡功能』的據點?這兩者在法律定位上有何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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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在新加坡設立的 A 公司屬於外國公司,其擬以臺灣作為全球化布局據點並從事營業。關於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之規範,依據公司法第386條規定:「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由此法條明文可知,設置「辦事處」的法定前提,是該外國公司「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既然 A 公司打算在我國境內具體從事營業行為,自然不屬於無意營業之情形,當然也無須以此為目的去設置辦事處。因此,在中華民國境內設代表人辦事處並非 A 公司在我國境內營業的必要條件,選項 D 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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