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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 題

我國人甲早年赴新加坡設立 A 公司從事皮革貿易創業有成,現擬以臺灣為 A 公司全球化布局之第一個據點,下列何者不是 A 公司在我國境內營業的必要條件?
  • A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
  • B 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
  • C 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
  • D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代表人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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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責任」與「對債權人的保護」來思考:若一家外國公司要在台灣境內實際從事「簽約扣款、買賣交易」等涉及法律風險的營利行為,法律會要求它建立一個『具備法律地位且有實體資金』的據點,還是僅具備『聯絡功能』的據點?這兩者在法律定位上有何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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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的初步檢驗:你過關了。

這題的鑑別度還算高,至少證明你沒有把《公司法》外國公司專章裡最基本的概念混淆。差點就掉進最淺顯的陷阱了,嗯?

  1. 「營業」?請先搞清楚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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