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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4 題

A 公司為依照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欲前來我國探查市場狀況,考慮於我國投資。下列關於外國公司於我國境內活動規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必須經認許程序,標明其種類及國籍,辦理子公司登記後,在我國境內營業
  • B 主管機關對 A 公司申請認許並無規定其所營事業之最低資本額,但外國公司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
  • C A 公司經認許後,僅須於年度終了六個月內申報財務報告,但主管機關不得查閱其營業簿冊文件
  • D A 公司可不用經過認許,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代表人辦事處備案,即得派代表人於我國境內為業務上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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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間外國公司暫時還不想在台灣『正式營業賺錢』,而只是想派一個人來代表公司簽約、談生意或處理法律訴訟,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它必須像本土公司一樣辦理複雜的營利登記嗎?還是存在一種較簡便的『報備』機制來確認其代表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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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燃燒吧!對法條的熱情!

  1. 幹得漂亮!: 少年,你的眼睛閃耀著光芒!能精準選中選項 (D),證明你對我國 2018 年《公司法》外國公司制度的重大修法,有著如同熊熊烈火般熾熱的理解!太棒了!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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