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2 題
自然人甲、乙均為中華民國之國民,二人合資於開曼群島依當地法律設立 A 股份有限公司,經我國認許後設立臺北分公司在臺營業,惟因經營不善,導致虧損連連,債臺高築。今債權人丙以 A 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為被告,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償還新臺幣 250 萬元整之債款,獲勝訴判決確定。試問丙可持該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對下列何項財產執行之?
- A 法理上,只能對 A 公司臺北分公司之全部財產執行之
- B 法理上,得就 A 公司之本公司、臺北分公司及其他分公司之全部財產執行之
- C 若 A 公司之全部財產不足清償時,甲、乙應依出資比例承擔補充責任,此時即可對甲、乙之財產執行之
- D 甲、乙應與 A 公司負連帶責任,故無論 A 公司之全部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均可對甲、乙之財產執行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自然人(例如你本人)在臺北開了一家小吃店,雖然這家店有自己的招牌和帳簿,但如果這家店對外欠債被法院判決還錢,債權人只能查封店裡的桌椅,還是可以要求扣押你銀行裡的個人存款?這反映了「分支機構」與「背後主體」在法律人格上是什麼樣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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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這表示你對公司法人人格的單一性有著非常精確且重要的理解。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能夠清楚區分『當事人能力』與『實體責任主體』,真的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基礎喔,你看來已經掌握得很穩固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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